青川縣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青川縣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是根據《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四川省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在結合結合青川縣實際由青川縣政府辦 發布,用於青川縣的防震減災工作,不斷提升防震減災綜合能力。

青川縣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縣防震減災工作,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科學發展,不斷提升防震減災綜合能力,根據《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四川省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川辦函〔2015〕110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目標。以目標責任考核為手段,以民眾滿意為目標,推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作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構建良好的地震安全環境。
第三條考核原則。
(一)突出重點原則。突出對防震減災重點工作、責任落實和工作成效的考核。
(二)正向激勵原則。根據考核結果排序,按控制比例考核評定先進鄉鎮。
(三)客觀公正原則。考核指標設定、考評過程及考核結果運用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考核工作,負責制定並下發年度考核評分標準,負責建立防震減災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制定年度績效考評方案,以防震減災三大體系建設、保障措施、工作成效為主要考核內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章 考核對象
第五條考核對象為各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分值
第六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體系、監測預報、震災防禦、地震應急、科普宣傳、政務公開和年度重點工作六大類。具體按照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年度《青川縣鄉鎮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評分標準》執行。
第七條計分辦法。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按得分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檔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章 考核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鄉鎮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的主要程式:
(一)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年度考核通知,明確年度考核目標,提出考核要求。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進行自查,向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自評結果報告。
(三)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考核組,採取聽取工作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各鄉鎮年度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打分,並將考核初步結果反饋給被考核鄉鎮人民政府。
(四)經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確定後通報考核結果。
第九條嚴格考核紀律。
(一)年度考核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如因不可抗因素導致考核目標不能實現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考核目標的,有關鄉鎮應請示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經批准後,由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考核目標進行調整。
(二)各鄉鎮必須確保考核數據真實準確。考核數據和資料自報送之日起半個月內,可根據核查情況對所報資料作補充、解釋和完善,進入現場檢查階段後不再作調整。數據一經採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從最終得分中扣減2-5分並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條評定先進。考核實行排名制,按最終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在此基礎上評定先進鄉鎮。
第十一條 通報表揚。縣防震減災領導小組每年發布上一年度全縣防震減災工作考核結果,並對先進鄉鎮予以通報表揚,同時抄送縣委、縣政府目標考核辦。
第十二條 獎懲措施。對考核為先進的鄉鎮,在年度目標考核中予以相應加分;對工作組織不力的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並扣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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