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印發《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島市:印發《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青島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科獎字〔2014〕28號)和青島市科技局《關於印發青島市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科成字〔2014〕3號)、《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青科成字〔2015〕2號)有關安排,按照《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試點暫行辦法》(青科創字〔2014〕42號)具體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地方法律法規。青島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為我市科技成果評價行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行業服務機構”),依據國家試點要求,加快建立科技成果全鏈條管理,建立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模式,強化科技成果評估師職業培訓,更好地指導服務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開展工作。創業中心負責建設科學規範、客觀公正、職責明確、自律發展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積極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專業評價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並進行資質認定、考核、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培訓、科技評估師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印發《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通知內容
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培育和發展我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加快建立與完善我市以標準化評價為主的多元化評價新模式體系,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科獎字〔2014〕28號)和青島市科技局《關於印發青島市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科成字〔2014〕3號)、《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青科成字〔2015〕2號)有關安排,按照《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試點暫行辦法》(青科創字〔2014〕42號)具體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和發展我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加快建立與完善我市以標準化評價為主的多元化評價新模式體系,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科獎字〔2014〕28號)和青島市科技局《關於印發青島市關於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青科成字〔2014〕3號)、《關於加快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青科成字〔2015〕2號)有關安排,按照《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試點暫行辦法》(青科創字〔2014〕42號)具體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為我市科技成果評價行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行業服務機構”),依據國家試點要求,加快建立科技成果全鏈條管理,建立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模式,強化科技成果評估師職業培訓,更好地指導服務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開展工作。創業中心負責建設科學規範、客觀公正、職責明確、自律發展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積極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專業評價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評價,並進行資質認定、考核、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培訓、科技評估師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條 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創業中心資質認定,具有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業務能力,能夠獨立接受委託,並提供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評價機構應當按照《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試點暫行辦法》(青科創字〔2014〕42號)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服務,簽訂服務契約,收取服務費用,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服務事項,自出具評價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協助當事人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評價機構:
(一)在青島市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或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科技諮詢機構,對已認定為我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的優先支持;
(二)開展科技諮詢、科技成果評價等相關領域業務,一般應在3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本科學歷以上的專職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直接從事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人員不少於1人,且須持有青島市科技評估師證書,持證上崗,定期參加國家和地方的科技成果評價服務培訓;
(三)具備相應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庫,一般應當具有5名以上副高級職稱的專家;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工作規則、評價程式、內控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六)行業服務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評價機構資質認定程式:
(一)申請評價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創業中心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創業中心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核通過後由創業中心予以公示。
第六條 科技評估師實行崗位責任制,持證上崗。科技評估師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公正、文明服務,正確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崗位職責,提高工作質量、效率,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有關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
(三)科技評估師須經過培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青島市科技評估師證書後,方能從事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工作;
(四)年審換證:科技評估師需每年參加創業中心組織的年審,連續兩年年審通過後換髮新證。
第七條 評價機構、科技評估師具有以下義務:
(一)評價機構應當歸類整理評價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和獲取的材料,並對評價報告等檔案所依據的事實、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評估師的分析判斷做出說明,形成記錄清晰的工作底稿,做好科技成果評價檔案的保管工作;
(二)評價機構應當自主完成評價工作,對本機構不能承擔的評價工作,可向委託方推薦其他專業評價機構;
(三)評價機構應當保證所聘請的評價諮詢專家的獨立性,不得向評價諮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四)評價機構、科技評估師應勤勉盡責,審慎履行調查、核查、驗證、分析、判斷等工作,在形成評價結論的過程中不能使用、依賴沒有充分依據支持的結論和判斷。發現委託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委託人有侵權、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委託人糾正、補充;
(五)評價機構、科技評估師對其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所做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六)評價機構應當做好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管理,按規定完成行業服務機構要求的統計工作,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有關統計數據;
(七)評價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收取評價費用,評價費用不應隨最終評價結論而變動;
(八)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範,保證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科學性、獨立性。未經委託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的,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從事標準化評價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評價機構的科技評估師、工作人員及服務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遵紀守法,公正廉潔,遵守職業道德;應當自覺保守當事人有關商業秘密,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採取保密措施。發生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創業中心負責我市評價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按月、季、年向市科技局報告科技成果評價與成果登記情況。
第十條 創業中心負責組織全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的年度考核與評估,負責建立科技成果評價大數據系統,將評價機構、科技評估師和技術諮詢專家統一納入系統進行管理,建立以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為獎懲機制的誠信體系。
第十一條 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的考核
(一)對被評定為青島市科技成果標準化評價機構的單位實行年度考核制。
(二)對評價機構的考核主要圍繞標準化評價業務開展情況和規範執行等內容進行。考核具體指標及其說明另行發布。
(三)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機構,取消其標準化評價服務機構的資格。
(四)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發生以下情況的,予以撤銷並進行公示:
(一)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機構;
(二)冒用、借用他人科技評估師證書開展業務的;
(三)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範,在經營過程中因造假、幫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受到查處的或受到投訴經核查屬實的;
(四)因從事的經營活動違法受到投訴或被訴訟,並被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或敗訴的;
(五)設立單位申請撤銷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創業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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