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土地審批委員會章程

青島市黃島區土地審批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審批民主科學決策機制,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式,提高土地審批等工作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青島市黃島區土地審批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土審委”)是區政府審議土地審批等事項的民主議事機構,負責對區政府土地審批等重要事項進行審議,審議意見為區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區土審委的工作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依據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工作效能,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區土審委的工作應遵循公開公正、公眾參與的原則,主動接受區人大、區政協和全區市民的監督。
第四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調整修改、土地農轉用及徵收、供地等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事項,均須納入區土審委的議事程式。各功能區管委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好土地利用管理職能。
第二章 工作職能
第五條區土審委負責統籌全區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審議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以下重要事項: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局部調整修改方案。
2.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分配原則、方案。
3.征地區片劃分和補償標準調整,附著物補償辦法及補償標準調整幅度。
4.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調整,建立耕地開墾費收繳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5.城鎮土地級別及基準地價更新工作方案。
6.土地調查工作方案,協調解決調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7.年度儲備土地計畫及年度分月供地計畫、擬出讓土地底價和出讓起始價格及出讓方案。
8.土地回購補償方案,協調解決回購補償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9.探礦權、採礦權設立方案。
10.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閒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處置方案,協調解決工作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11.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審批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涉及區土審委工作職能的事項在提報區政府行政決策時,應當附有區土審委研究確定的意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區土審委委員由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各功能區管委分管副主任、區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區土審委設主任、副主任:
(一)主任1名,由區長擔任;
(二)常務副主任1名,由分管副區長擔任;
(三)副主任7名,由各功能區管委分管副主任擔任;
(四)其他委員包括區政府辦公室、法制、發改、監察、財政、人社、城建、國土、農工委、農發、林業、審計、規劃、環保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區土審委在區國土分局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區國土分局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為區發改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分局、規劃分局、環保分局分管負責人。
第九條 區土審委辦公室是區土審委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負責區土審委審議議題資料的收集和審查工作;
(二)負責區土審委會議的籌備組織工作;
(三)負責區土審委會議的會議紀要、審議意見等相關檔案的整理匯總、信息發布及督辦落實工作;
(四)負責編制區土審委工作經費年度預算;
(五)負責區土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按要求參加區土審委會議,對研究的事項根據職責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按會議確定的意見和責任分工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區政府辦公室:協調辦理需區政府解決的事項。
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有關法規政策的指導,對城鎮土地級別及基準地價檔案、會議研究事項等進行審核,從法律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區發改局:負責項目立項批覆、項目用地指標爭取,配合做好指標分配等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參與提交區土審委會議事項研究,對參與土地審批的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監督。
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征地社保補貼資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等報批費用;對擬回購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構築物等進行評估;按時足額撥付征地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土地回購等資金;配合做好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作;土地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土地報批前足額落實到位,參與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及時簽訂征地補償協定。
區城建局:負責片區改造及村居改造土地的資金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區國土分局: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及調整修改,制定指標分配方案、供地計畫、探礦權和採礦權設定等方案,組織實施供地、土地回購、區片綜合地價和基準地價調整等工作。
區委農工委:負責新型農村社區用地選址、指標落實等工作。
區農發局:負責配合做好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等工作。
區林業局:負責配合做好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及項目占用林地的報批等工作。
區審計局:負責對填海等項目的成本構成、土地出讓金管理等事項進行審計和監督。
區規劃分局:負責及時出具擬出讓、擬回購等土地的規劃設計條件,管理和指導項目用地規劃實施等工作。
區環保分局:負責對項目出具環評意見等工作。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區土審委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研究、決策辦公室提交的事項。遇重大、緊急事項由區土審委主任決定隨時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根據會議議題,確定與議題相關的評估機構、專家等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 區土審委辦公室匯總整理需提交土審委會議研究的事項,擬定匯報材料,於會前三個工作日發相關部門、單位會簽徵求意見,並根據意見適當修改,做好上會匯報準備。
第十三條 區土審委辦公室根據研究事項確定列席會議的單位以及與議題相關的評估機構、專家,起草會議通知,報區土審委主任同意後,通知相關單位參會。
第十四條 區土審委辦公室擬定會議紀要,經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區土審委常務副主任審簽、區土審委主任簽發後,發相關部門、單位按職責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區土審委工作經費應列入區公共財政預算,由區土審委辦公室編制年度預算,經區土審委審議通過後,報區政府審批;工作經費主要用於日常辦公費用、聘請專家、諮詢調研、組織會議以及其它必要的經費開支。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區土審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區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