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引導發展青島市黃島區旅遊房地產業,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市黃島區實際,黃島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十條建議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的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為積極引導發展本區旅遊房地產業,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本區行政區域內,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建設、銷售、登記、經營等管理,適用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產權式酒店,是指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後將客房產權分割出售,酒店其他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由酒店產權人所有,客房、其他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由酒店經營者統一管理的酒店。
本意見所稱客房產權人,是指通過購買或受讓等方式取得產權式酒店可分割轉讓客房產權的單位或個人。
本意見所稱酒店產權人,是指基於開發建設或轉讓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銷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設施產權的單位或個人。
本意見所稱客房建築面積,是指客房套內建築面積和共有分攤建築面積之和。共有分攤建築面積是指包括外牆一半及保溫層、電梯間及消防樓梯間、客房走廊和機房設備層等部位按分攤係數分攤的建築面積。
三、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銷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管理工作。
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土地出讓、土地登記等管理工作。
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報建審批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產權式酒店的相關管理工作。
四、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產權式酒店的土地出讓、土地登記等管理工作中,應註明產權式酒店字樣。
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產權式酒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標明產權式酒店字樣。
五、產權式酒店客房可以按間(套)等房屋基本單位進行銷(預)售。
產權式酒店客房需要預售的,應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應在房屋預、銷售時向購房人明示產權式酒店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明確告知購房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並將此情況在認購書和購房契約中與購房人予以約定。
產權式酒店的建設單位、酒店產權人、客房產權人之間應當以契約方式明確約定房屋銷售、委託經營管理等內容,以避免產生糾紛。
六、對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的客房並分割銷售的,區房屋登記機構依照建築面積予以登記 。
七、酒店產權人、客房產權人應當按規劃用途使用和經營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規劃用途、機構和使用性質。
八、對已取得立項、規劃和土地出讓審批手續及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備案的產權式酒店類項目,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房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改變產權式酒店類項目用地性質進行監管,並依法進行查處;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酒店類項目的規劃審查力度,對未經允許擅自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的,依法進行查處;房管部門要加強對產權式酒店類項目銷售行為的監管。
九、本意見公布後,土地出讓時未明確用於建設產權式酒店的,土地登記時不得標註產權式酒店字樣,規劃部門不得在規劃審批中標註產權式酒店字樣,房管部門不得辦理客房產權登記。
十、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