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

2012年7月16日,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暨成立揭牌儀式在八大關小禮堂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章程》、《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了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
  • 外文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 本會住所:青島市延安三路135號福彩21B大廈
  • 主管單位:青島市民政局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由120多家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組成,其成立標誌著全市養老服務向社會化、規範化、專業化邁出了重要一步。
協會成立後,將積極承擔政府委託事項,圍繞從業人員培訓、制訂行業標準規範、開展行業評估與交流等方面,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作用,著力提升我市養老服務事業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努力滿足廣大老年人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陸穎,市委副書記、市老齡委主任王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航,市政協副主席楊宏鈞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陸穎在講話中指出,社會養老服務是黨和政府高度關切、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人民民眾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問題。
“十二五”時期是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協會的成立恰逢其時,大有作為。希望協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團結和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以服務為宗旨,以自律為基礎,加快推動行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為建立政府依法管理、行業組織規範自律、服務實體自主運營的養老服務運行機制,形成多元開放、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養老服務市場,實現“老有頤養”的宏偉目標,作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章程
(2015年4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QINGDAO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縮寫:QAAS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本市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願組成、實行養老服務業自律管理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青島市延安三路135號福彩大廈21B。郵政編碼:266071。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政策法規,在政府與養老服務業之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致力於推動全市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團結和依靠廣大會員,加強會員與政府間的溝通,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與訴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制定養老服務有關標準,指導和承辦養老服務機構規範達標評估,組織等級評定事務,規範養老機構收費等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法律服務;
(三)參與政府有關養老服務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養老服務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和立法建議;
(四)開展養老服務宣傳,提高行業社會認知度,最佳化行業形象;
(五)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章,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從業資格鑑定,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六)開展行業調研、行業統計、信息交流、理論研究,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的關係;
(八)組織行業人才交流與國內外養老服務交流活動;
(九)依據有關法規,接受社會捐贈,用於養老服務事業;
(十)承擔法規授權、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或與行業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
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利;
如果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
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和決定本會的發展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十六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可連聘連任。
本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的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因換屆或其他原因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及時將印章、登記證書和機構代碼證書等資料一併移交給新任法定代表人並履行交接手續;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續時,本會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形成決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後重新辦理印章、登記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任命各辦事機構、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主持本會工作。
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
度工作計畫,負責年度工作檢查與總結;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會員單位派駐本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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