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由青島市農業委員會、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於2018年1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青島市農業委、青島市海洋漁業局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24日
  • 索引號:00511888400020020180004 
  • 檔案登記號:QDCR-2018-018001 
  • 失效日期:2020-02-29 
  • 編號:青農規〔20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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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各區(市)農業(水、發)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
現將《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8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規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視同於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檔案。合格證的開具、使用、查驗以及相關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生鮮乳依據《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依照本辦法開具合格證。法律、法規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含漁業、畜牧獸醫,下同)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本轄區內合格證開具主體名錄。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具與使用合格證。
第五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食用農產品交易後,持有者對其持有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產品收穫、屠宰上市前,應當確保其生產的農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按照規定開具合格證,並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合格證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參考樣式附後):
(一)產品名稱和重(數)量;
(二)生產經營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蓋章或簽名);
(三)開具日期。
第八條 合格證可採取紙質標籤、標識牌、標識帶等形式。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合格證大小尺寸。附具合格證應當符合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規定。鼓勵利用“二維碼”等追溯碼涵蓋合格證的內容。
第九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將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單一產品且單一生產者的可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其他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根據生產者或產品的不同分別出具合格證。
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並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時應當附合格證。以下幾種證明材料可視同合格證,不必重複開具。
(一)加蓋印章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複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籤;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
(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合格證的使用情況納入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項目扶持、品牌認定、信用評定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農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督促、指導和教育。對於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辦法解讀

制度意義

當前,我市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主體責任意識淡薄,基層監管力量薄弱,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不規範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建立與市場準入制度相銜接的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制度,推動生產經營者採取一系列質量控制措施,確保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並以合格證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證,有利於規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有利於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這既是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構建農產品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的現實需求,更是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必然選擇,對於促進農業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開具主體

當前,僅對具有一定規模化組織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提出要求,依照本辦法開具合格證。鼓勵其他生產經營主體開具合格證。《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範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合格證的開具主體是生產經營者,不是政府部門。

監管部門

各級農業(含漁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建立本轄區內合格證開具主體名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具與使用合格證。

主要內容

合格證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產品名稱和重(數)量;(二)生產經營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蓋章或簽名);(三)開具日期。市農委設計了參考模板供生產經營者參照使用。

證件形式

合格證可採取紙質標籤、標識牌、標識帶等形式。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實際情況調整合格證大小尺寸。監管部門鼓勵生產經營者利用“二維碼”等追溯碼涵蓋合格證的內容。

特別規定

散裝食用農產品單一產品且單一生產者的可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其他散裝食用農產品應當根據生產者或產品的不同分別出具合格證。

補充情況

以下幾種證明材料可視同合格證,不必重複開具:(一)加蓋印章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複印件;(二)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籤;(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章;(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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