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1991年6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臨時占用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規定
- 開始施行日期: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體活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集體活動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有組織地進行的宣傳、諮詢及便民服務等臨時性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等五區範圍內進行集體活動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進行集體活動需臨時占用市管主幹道(見附屬檔案)的,須在舉行活動的三日前,持主辦單位介紹信,向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臨時占用。
第五條進行集體活動需臨時占用區管道路的,須在舉行活動的三日前,持主辦單位介紹信,向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區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臨時占用。
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門應將批准檔案分別報市各自主管部門備案。
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門應將批准檔案分別報市各自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集體活動(全市統一組織的非經營性集體活動除外)的單位,應視具體情況,酌收占路費。
第七條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單位,不得超出批准的時間、範圍占用城市道路。
進行集體活動的單位應指定專人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搞好占用區域的環境衛生,並確保市政公用設施完好。
進行集體活動的單位應指定專人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搞好占用區域的環境衛生,並確保市政公用設施完好。
第八條集體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並通知原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部門檢查驗收。
第九條對未經批准即占用城市道路或雖經批准但超出批准的時間、範圍占用城市道路進行集體活動的,或者在進行集體活動時有其他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青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假借進行集體活動的名義騙取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進行與報批內容不符的活動的單位,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處理。
對在進行或參加集體活動時,違反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對假借進行集體活動的名義騙取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進行與報批內容不符的活動的單位,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處理。
對在進行或參加集體活動時,違反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各縣級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嶗山風景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市管主幹道(共三十八條)
湛流路、湛山大路、萊陽路、文登路、太平路、四川路、貴州路、新疆路、冠縣路、莘縣路、中山路、膠州路、熱河路、遼寧路、華陽路、內蒙古路、杭州路、四流南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遵義路、永平路、延安路、威海路、人民路、。台東一路、溫州路、小白幹路、瑞昌路、山東路、寧夏路、南京路、廣西路、蘭山路、江蘇路、沂水路、湖南路、三0八國道市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