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江蘇商會

青島市江蘇商會是經市工商聯批准、市民政局登記管理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由在青島投資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江蘇籍企業家自願組成。經過一年多的籌備,在山東、江蘇兩省、市領導的關心與支持下,青島市江蘇商會於2011年8月20日正式成立,同年9月8日在香格里拉大酒店舉行了隆重的慶典儀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江蘇商會
  • 成立時間:2011年8月20
  • 會長:陳昌金
  • 地點:青島
簡介,領導,文化,章程,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內部管理,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會長,

簡介

青島市江蘇商會擁有極其豐富的資源優勢,二百餘家會員單位涉及新能源、汽車、釀酒、房地產、環保、石油化工、五金機電、造紙印刷、消防器材、生物醫藥、電腦軟體、紡織服裝、餐飲娛樂等30多個領域。同時,商會還擁有一支實力雄厚的經濟顧問團隊。本著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服務會員的宗旨,商會在成立之初與農業銀行、民生銀行、韓亞銀行、青島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定,為會員企業提供金融服務;與中國海洋大學、青島大學、青島科技大學、青島恆星學院等高校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為會員企業輸送人才及教育培訓服務;與青島市琴島律師事務所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維權服務;與青島市電視台、半島都市報簽訂戰略合作協定,為會員企業提供品牌建設服務。
青島市江蘇商會
月是故鄉明,家在蘇商會。青島市江蘇商會以搭建溝通平台、創新合作模式、傳播蘇商文化、實現蘇商價值為宗旨,以光大蘇商事業,繁榮青島經濟為願景,以共同規劃、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為發展理念,為在青蘇商搭建平台,延伸網路,共享資源,發展壯大,以及為繁榮魯蘇經濟和落實富民興魯、富民強蘇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提起印象中的江蘇人,脾氣有別湖南人,俠義有別山東人,闖勁有別浙江人,豪爽有別東北人,愛錢有別廣東人,也就是這么多的“有別”,加之南北融合的地理位置,亦江、亦湖、亦海,形成了江蘇人獨特的性情理性務實,外柔內剛,開放包容,能仕能商。
而同處京滬黃金經濟走廊的核心地帶,自古以來青兗徐三州一衣帶水,歷史機緣、地理方位等諸多相似性,讓這兩個位於長江和黃河之間的經濟文化大省,日趨緊密地聯
系在一起。
青島江蘇商會籌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蔣在月告訴記者,目前在青投資蘇商已達3000餘家,企業家、創業者和務工人員累計在30萬人左右,正在積極籌備的青島江蘇商會,即將在9月份正式成立,3000家在青蘇商將擁有自己的家。隨著海底隧道、跨海大橋、青連鐵路等大型交通項目的建設,青島和江蘇之間的距離將逐漸縮短,時間成本和空間成本的降低,外加青島優越的投資環境,將會有更多的蘇商進軍青島投資興業。

領導

名譽會長: 傅渤海 宗 和 吳經建 韓建華 高維敏 紀寶祥
會長:吳剛
執行會長:楊傳東 朱更新 薛兆榮 陳昌金 盧 軍
副會長:孫玉強 周興連 殷兆坤 徐建中 高 耀 周保民 陳 理 孫成煒
馮遵凱 陸廣清 董同銀 王國華 湯振宇 尹 敏 賈 軼 雍永松
陳錫標 陳維俊 唐余華 獨知行 何利華 陳 雄 孫兆成
監事長:王國貴
秘書長:蔣麗

文化

口 號:厚德聚蘇商 上善富蘇青
願 景:光大蘇商事業 繁榮青島經濟
宗 旨:搭建溝通平台 創新合作模式 傳播蘇商文化 實現蘇商價值
使 命:全心全意為商會會員服務
理 念:弘商聚力 維權助業 誠信互助 創新共贏
發展理念:共同規劃 共同建設 共同管理 共同收益

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暫行辦法》及《青島市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第十三條 根據本會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副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顧問,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應當予以除名。會員除名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須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選舉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的成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常務理事原則上應占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需具備條件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須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審核和批准新增理事。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其主任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產生,專業委員會隸屬於本商會,受常務理事會的直接領導,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專業委員會應當吸納該專業的會員單位加入,以實現信息互通,資源互助,互利共贏。會員單位可以申請加入各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吸納。
專業委員會應當為會員企業服務,定期召開參會會員企業代表會議,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是對商會理事會及其附屬機關的營運活動進行監督的常設機關,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對會員大會負責。其成員3人以上,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十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十一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因故不能參加監事會會議,可委託其他人員出席。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或秘書機構成員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履行職責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第三十六條副會長需具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負責處理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第三十五條中(一)(二)(三)(四)(五)(六)等項事務,對會長辦公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五人、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商會工作需要選任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四十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享有對秘書長的罷免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及執行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執行會長辦公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四十五條 監事、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六條 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本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本會法人章、經濟契約章、商會公章、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詳見附屬檔案印章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檢查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第五十九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會員管理、會議管理、換屆選舉、會費和財務管理、公文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開、內部爭端裁決等制度並認真執行,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長

吳剛,男,江蘇徐州人,出生於1956年1月,研究生。現任青島愛地車輛製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青島錦繡大地農業發展公司董事長。
青島市江蘇商會
商會職務:會長
公司名稱:青島愛地車輛製造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青島膠南市珠山路95號
公司簡介
青島愛地車輛製造有限公司位於美麗富饒的黃海之濱--青島膠南市,是中汽聯大客車有限公司、青島太平洋客車有限公司等四家股東與德國IVM集團共同出資建立的合資企業。公司註冊資本2988萬美元,企業占地6萬平方米,廠房面積3.8萬平方米,現有員工500餘人,其中各類技術人員90餘人。擁有各類機加工、衝壓焊裝設備200餘台。
公司擁有農用車、汽車(客車)目錄,是一個集產品、技術、資金、銷售網路優勢互補的多元化投資群體。外資股東IVM集團是德國具有領先地位的工程設計開發公司,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在比利時、俄羅斯、加拿大、西班牙、英國、澳大利亞、奧地利、瑞士和中國等國家和地區設有子公司,作為汽車製造業的工程合作夥伴,其工程技術人員在與大眾、奧迪、賓士、寶馬、通用等汽車製造商從設計到整車生產通力合作,其擁有世界一流的設計開發人才,並以技術支撐愛地公司的發展壯大。
公司以"用戶至上,質量第一"的原則,以市場為導向,依靠嚴謹認真的作風,科學求實的管理,為廣大用戶提供一流產品和優質服務,成為您忠實的朋友!
愛地車輛,承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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