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林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林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發布於1989-10-01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林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01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林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10月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實行林業基金制度,使造林綠化有正常、穩定的資金來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基金是保護和發展林木資源的專項資金,重點用於營造防護林、用材林(包括速生豐戶林)、適用於營造經濟林和國營林場(苗圃)的多種經營。
第三條 林業基金實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市、縣(市、區)兩級林業基金,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予以監督。
第四條 林業基金的來源:
(一)中央、地方財政安排的造林投資;
(二)地方財政安排的營林資金;
(三)國家有關部門通過林業主管部門安排的林業投資;
(四)中央、地方財政(或銀行)借貸的造林營林資金;
(五)農業發展基金中用於發展林業的資金;
(六)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徵收的育林基金;
(七)林業主管部門籌集的更新改造資金及其他專項林業資金;
(八)其他方面籌集的用於發展林業的資金。
第五條 實行林業基金制度後,現有的林業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渠道不變(不含造林投資部分)。
第六條 林業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林木種子費;
(二)造林費;
(三)林木撫育管理費;
(四)林木病蟲防治費;
(五)護林防火費:
(六)林區道路建設費;
(七)林業生產設備、器具費;
(八)林木資源監測補助費;
(九)國營林場(苗圃)多種經營扶持費;
(十)林業技術培訓費;
(十一)造林設計及驗收費等。
第七條 林業基金用於有直接經濟效益的林業項目,實行有償周轉使用,借款單位應與林業主管部門簽訂借款契約,按期交納資金占用費,並按照契約如期償還。用於不能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林業項目,實行無償使用。
第八條 林業基金由林業主管部門在銀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度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九條 林業主部門應建立林業基金預決算制度,嚴格經濟核算,考核經營成果。市級林業基金預決算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林業基金預決算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林業基金預決算應同時抄送同級財政、計畫、銀行和審計部門備案。
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對在林業基金籌集、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的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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