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智慧城市產業(技術)聯盟

青島市智慧城市產業(技術)聯盟

青島市智慧城市產業(技術)聯盟由青島市提供智慧城市相關產品,服務的ICT企業,各領域智慧套用的實施主體,智慧城市相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基礎電信運營商、投融資機構、智慧城市相關行業社會團體,文化傳媒單位組成。

聯盟為致力於聯合推進智慧套用、智慧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智慧城市產業(技術)聯盟
  • 外文名:Qingdao Smart City Industry Alliance
  • 成立時間:2016年
  • 成立地點:青島市
聯盟職能,聯盟運作方式,聯盟章程,

聯盟職能

1、組織推廣聯盟成員成熟的智慧城市建設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推薦成員之間的橫向合作與縱向銜接;
2、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組織推廣智慧套用典型案例,促進各領域智慧化建設;
3、組織聯盟成員形成聯合體投資、建設、運營規模大綜合性強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
4、組織聯盟成員聯合研發推進智慧城市相關的新理念,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
5、組織智慧城市相關的政策、標準、規範和評價指標的研究與推廣,促進技術、管理和服務的標準化;
6、組織智慧城市建設的培訓、研討,推動智慧城市理論、知識的普及深化;
7、匯總整理各行業領域智慧套用解決方案提供企業名錄、促進相互交流;
8、協同組織智慧青島建設相關的試點示範、展示體驗等工作。

聯盟運作方式

聯盟設理事會和秘書處,運作的主要形式是經理事會同意由秘書處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加入聯盟無須繳納會費,開展活動所需經費,按照誰主導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秘書處籌集;日常運行經費,由理事長和秘書長單位協商資助。
每個聯盟成員都可提議發起活動,經理事會同意的活動,其發起者派人加入秘書處共同組織。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智慧城市建設的背景下,為整合青島本地相關企業、學術機構、研發單位等多方資源,促進青島智慧城市建設,推動產業發展,成立青島市智慧城市產業(技術)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的性質:以促進政府機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推動智慧城市建設,拉動本地產業發展為主的非盈利性聯盟組織。
第三條 本聯盟的宗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品質,帶動青島智慧產業發展,拉動青島經濟發展,建全國領先的智慧城市科技創新成果和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本聯盟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小組。本聯盟秘書處住所:青島市寧夏路288號青島軟體園5號樓6層。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整合多方資源建立智慧城市專家系統,參與青島智慧規劃,重點研究、分析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的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建議,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管理、技術支持,為智慧城市建設做好智力支撐。
第六條 以項目管理的方式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將智慧城市建設產品化和模組化,並制定智慧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做好智慧城市建設項目的監督與評測,保證青島市智慧城市建設順利開展。
第七條 開展聯盟內外的資源整合和優勢互補的合作形成聯合體共同承接智慧城市建設,尤其是支持基於產業鏈的企業與企業間地合作以及基於技術的企業與大學間的合作,促進青島市智慧城市建設進程, 帶動行業的發展,推進產業鏈銜接、互動和協調發展,實現企業轉型和升級,催生新的產業,推動青島市智慧產業的發展,將青島智慧產業成果推向全國市場。
第八條 不定期舉辦項目意向會、產業協同會、產學研合作項目對接會經濟合作、產業鏈上的分工和協作會議、企業協作規則的探討和改善等交流活動;不定期舉辦各類培訓、諮詢活動。
第九條 宣傳青島智慧產業成果工作。
第十條 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聯盟組織機構由聯盟成員大會、專家委員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機構構成。,下設秘書處、專項工作組、產業孵化處。
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成員大會,聯盟成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管理、技術指導,為智慧城市建設做好智力支撐。
(二)指導制定智慧城市培訓體系,為智慧城市建設做好人才支撐;
(三)指導制定智慧城市的技術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
(四)指導專項工作組的工作,制定具體專項建設標準;
(五)參與智慧城市的規劃,指導智慧城市項目的建設、評標和監理;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本聯盟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跟蹤落實會員大會決議,並制定相關評價標準與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五)代表理事會管理聯盟的財務、財產;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組的職責是:
(一)在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指導下確定本專項工作組的項目推進主體,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二)專項組組長負責組織智慧城市專項的實施,協調聯盟內外單位相互配合,整合各方資源,發揮各方優勢,共同完成專項任務,推動企業升級、轉型,拉動青島本地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聯盟產業發展部下設智慧產業孵化示範基地、智慧城市設計研究院、智慧城市體驗中心,其職責分別是:
(一)智慧產業孵化示範基地服務於“智慧青島”建設,其職責是:
1. 協助專項工作組完成專項建設任務,創建智慧城市樣板項目;
2. 提供智慧產業孵化服務,培育智慧產業成長,形成青島的智慧產業集群。
(二)智慧城市設計研究院的職責是:
1. 承接政府和企業委託任務,主持智慧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提供項目設計和諮詢服務,為青島市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決策支持;
2. 為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培養智慧城市建設人才;
3. 建立政、產、學、研交流平台,協調產、學、研、用的互動;
4. 研究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新理念、新技術。
(三)智慧城市體驗中心的職責是:
向青島市民和社會公眾開展“智慧城市”科普教育,讓他們能夠親身感受到智慧城市的新理念和建設成果。
第四章 會員
本聯盟實行會員制。本聯盟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智慧產業相關的企業;
(二)在智慧城市產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或意願的政府機構、單位、個人和組織;
(三)有較強的意願為青島智慧城市建設做出貢獻的政府機構、單位、個人和組織;
(四)自願成為聯盟單位承擔聯盟工作,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聯盟理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三)認同聯盟宗旨、性質,遵循聯盟章程,形成良好的聯盟合作環境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分成;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聯盟收支情況向全會員代表大會匯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定處理,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最終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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