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1月8月,經青島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
  • 外文名:Qingdao city Turist Hotel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98年1月8月
  • 隸屬:青島市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英文縮寫為QTHA)是由青島市區內的旅遊飯店、餐館和飯店管理公司、飯店用品供應廠商等相關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結成的全市飯店行業的專業性協會。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青島市旅遊飯店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青島市旅遊飯店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的主管單位為青島市旅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接受青島市旅遊局的領導、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有團體會員96個,理事單位36個,常務理事單位22個,會長:奚晏平,副會長:文志平、李志、張立強、宋勤、林清舉、林逸文、張傳成、萬寶、曲偉、潘自輝,秘書長:吳元吉。
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收集、發布國內外飯店業有關信息,為飯店業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開展飯店業管理與技術人才培訓和交流,組織飯店業聯誼、研討、考察與交流活動,加強飯店行業自律與管理,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市場中介服務,促進飯店行業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青島市旅遊飯店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QINGDAO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QTH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青島市區的旅遊飯店、旅遊餐館、飯店集團、飯店管理公司、飯店用品供應商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外國或者國際非營利組織,需經本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按照國家有關外事工作的規定審批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旅遊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青島市徐州路79號地礦賓館1502房間,郵編:266071。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本協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開展行業調研、統計、諮詢以及信息收集與發布等服務;
(二)組織行業培訓、行業交流、對外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三)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和論證,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及涉及經營活動方面的爭議;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要求,提出涉及行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的建議;
(九)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本協會會員為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本協會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合法的經濟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或通訊形式)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資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協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覆的權力;如果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置之不理或答覆結果不滿意的,會員有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七)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遇到重大困難時,有權請求協會提供幫助;
(八)查閱本協會章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
第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修改名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接受本協會的檢查監督,接受本協會的評議和調解;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協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不交回的,由本協會宣告作廢。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協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可以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本協會制定會員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會員大會的召開、選舉和表決程式,會議記錄的一般內容,會議決議的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會員大會對理事會的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會員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屬檔案,由理事會擬定,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九條 本協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選舉表決採取鼓掌通過、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協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更換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人數一般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親自出席理事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可以從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從社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可連聘連任。
本協會會長與秘書長不得從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有影響的人士擔任。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當選後任職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四)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信息資料的編輯、傳送;
(六)負責協會內部和協會與有關方面的聯絡;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協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年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在活動舉辦前10個工作日內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二)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本協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協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根據活動開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按照會員組成的地域特點設立代表機構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自清算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註銷的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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