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區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規定

青島市市區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規定》在1995.06.07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區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07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生活環境,根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城區內的居民樓院。
第三條 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工作由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居民樓院公共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實行集中供熱、供氣或有統一規劃建設煤池(屋)的居民樓院,其內部走廊、樓梯及其他公共區域不得占用和存放物品。
第五條 無集中供熱、供氣的居民樓院,其走廊、樓梯等公共區域,每戶居民存放煤炭不得超過100公斤,存放木柴不得超過10公斤,其他物品不得存放。居民在樓院公共區域存放煤炭木柴不得影響安全、通行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六條 居住在主次幹道兩側的居民,不得在道路兩側和陽台、窗外懸掛、擺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七條 居民樓院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第八條 居民樓院內使用音響設備,白天音量不得超過80分貝,夜間音量不得超過65分貝。
第九條 居民應自覺維護樓院內的環境衛生,並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物,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等雜物,不得亂貼、亂畫。
第十條 居民必須按規定落實防治蚊、蠅、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第十一條 對維護居民樓院公共衛生有突出貢獻的居民,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5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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