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3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夏耕,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 地區:青島市
  • 時間: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 文號:政府令(第189號) 
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轄和受理,第三章 處理,第四章 調查取證,第五章 送達,第六章 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特別規定,第七章 附則,

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青島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辦法》已於2006年12月3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長:夏耕,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鼓勵自主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侵權糾紛包括侵犯專利權糾紛和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
第四條 青島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工作。

第二章 管轄和受理

第五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的,可以請求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警告侵犯了其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市知識產權局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
本條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和專利權的合法繼受人等。侵犯專利權糾紛中,獨占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
第六條 請求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四)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五)當事人均未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請求處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被警告侵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且有被警告的證據;
(四)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請求人被警告的侵權行為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五)當事人均未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四)項中所稱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出口等行為的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九條 請求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請求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人數提交請求書和證據副本。
請求處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的,請求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請求書、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警告其侵犯專利權的證據以及被警告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或者方法等,並按照被請求人的人數提交請求書和證據副本。
請求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
第十條 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請求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和有關證據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全。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三章 處理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決定立案受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書副本傳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知識產權局對案件的處理。
第十四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合議組人員應當由市知識產權局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的人員組成。
第十五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合議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請求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本案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案件的記錄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調查人員等。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書面或者口頭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採取書面處理的方式。對書面處理的案件,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將請求書副本及有關證據副本送達被請求人。
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口頭處理。決定進行口頭處理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當事人處理的時間和地點。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視為自動撤回處理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可以缺席審理並做出處理決定。
口頭處理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經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十八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申請市知識產權局中止處理。被請求人申請中止處理,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終結處理。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請求人申請撤回請求的,是否準許,由市知識產權局決定。
第十九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作出侵權的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或者經審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處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認定請求人的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可以作出確認不侵權的處理決定;認定請求人的行為侵犯專利權的、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或者經審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中止處理、委託鑑定和公告期間,均不計算在處理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確認侵權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山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的規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必要時,還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二)銷毀或者拆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三)銷毀或者拆解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
(四)銷毀或者拆解使用專利方法的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市知識產權局調查收集。當事人要求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載明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及線索、擬要證明的事實及難以取得的原因。市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應當提供經市知識產權局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提供人拒絕提供原件、原物或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提供的外文證據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二十四條 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人時,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後,由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五條 調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經當事人核對後,由當事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到場或者到場後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採取抽樣取證、登記封存或者暫扣等措施時,對抽樣取證、登記封存或者暫扣物品,應噹噹場清點,並開具清單,經物品持有人或者見證人核對後,由調查人員、物品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物品持有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因申請市知識產權局採取抽樣取證、登記封存或者暫扣措施錯誤,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委託有關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指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在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有關材料。阻礙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影響案件處理的,可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五章 送達

第二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送達相關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
第三十條 直接送達時,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有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直接送達的,應當由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一條 採取直接送達方式時簽收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將文書留在簽收人的住所,並有見證人或者照片、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的,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二條 郵寄送達應當採用給據郵件方式。
郵寄送達的,以從郵局查詢的受送達人實際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因受送達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市知識產權局、受送達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有關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三十三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者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採取登報、張貼公告等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六章 展會期間專利侵權糾紛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期間,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有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發生的,可以向市知識產權局投訴,要求暫停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也可以提出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前款所列的投訴和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向市知識產權局投訴的,應當提交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投訴書,投訴書應當載明投訴人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權的事實和理由、暫停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的要求,並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侵犯專利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或者請求書後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並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在立案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並通知展會主辦方。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市知識產權局對案件的處理。
市知識產權局在處理展會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三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投訴案件時,能夠初步認定涉嫌侵權的參展產品、技術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的,可以要求被投訴人將相關物品撤離展位;被投訴人拒不撤離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投訴人的請求登記封存或者暫扣被投訴人的相關物品。
市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涉嫌侵權的參展產品、技術沒有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的,對該投訴案件可以不予處理。
市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對涉嫌侵權的參展產品、技術是否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不能作出初步認定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請求。
第三十八條 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請求市知識產權局採取登記封存或者暫扣措施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擔保。投訴人或者請求人提供擔保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採取登記封存或者暫扣措施;未提供擔保的,可以駁回其申請。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供反擔保的,可以解除登記封存或者暫扣措施。
市知識產權局採取登記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結案後,可以解除登記封存或者暫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涉外專利侵權糾紛的委託代理、送達和答辯事項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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