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試行辦法

《青島市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試行辦法》在2005.07.19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安全生產隱患舉報查處獎勵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7.19
  • 實施時間:2005.09.01
於2005年6月28日經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整治安全生產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條 建立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安全生產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獎勵。
第四條 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部門預算, 並按照預算資金撥付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資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南、市北、四方、李滄等四區及青島市轄企業的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市)的舉報獎勵資金由當地同級財政承擔。
第六條 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受理範圍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人員、環境、設施、設備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驗收而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標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
(五)其他危及社會、企業生產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路,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隱患的舉報。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將安全生產隱患的地點、時間、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敘述清楚。
受理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公安、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隱患舉報受理、查處、統計和報告制度。受理安全生產隱患舉報後,應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登記表,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鑑別分類後進行現場查處;或者按照職責和區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門、區(市)查處。
責任部門對民眾舉報的各類隱患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經部門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解決。被舉報隱患的整改措施,由隱患存在單位負責落實,並在落實後將整改結果上報查處部門。
隱患查處責任部門應將隱患查處結果匯總建檔,定期公布通報。
第十條 對查證屬實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由市、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轄範圍對安全生產隱患第一舉報人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按照隱患危害程度等級確定:對經市安全生產專家組鑑定為極度危險、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傷亡的安全生產隱患,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其他舉報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一條 對民眾舉報的各類隱患的檢查、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覆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隱患查處現場勘察記錄、認定的隱患危害等級確定對舉報人的獎勵額度,通知舉報人持有效證件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支付獎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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