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辦法(試行)

《青島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辦法(試行)》在1990.01.1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0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的統一管理,根據《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內五區。
第三條 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實行自願原則。可以委託各區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實行有償服務的項目是:
(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的生產垃圾、營業垃圾、生活垃圾的清運;
(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的建築垃圾的清運;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列垃圾,由單位或個人自運到垃圾處理場後的處理、平整;
(四)單位的生產、生活污水和廁所糞便的清運;化糞池、糞便管道的清疏。
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和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四條 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微利虧損企業,繳納垃圾清運費確有困難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決定予以減免。
第五條 居民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幼稚園、託兒所(不含上列單位的附屬生產、經營單位)的生活垃圾,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免費給予清運。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提供環境衛生有償服務,雙方應事前簽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委託契約”。
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應信守契約,文明服務,及時清運乾淨,確保服務質量。委託單位或個人應按時繳納有償服務費。
第七條 因任何一方違反本辦法或有履行委託契約,造成垃圾積存或糞便、污水冒溢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對責任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有償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有償服務的業務費支出、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更新和環境衛生工人的集體福利。具體分配方案,須經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
第九條 各縣(市)及嶗山區、黃島區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環境衛生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各級政府的物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和有其他違反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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