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對培訓的分類、科目做了詳細的說明,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質、工作職能及職位的要求,有組織、有計畫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共三十一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Qingdao Municipality on the training of civil servants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08
【生效日期】1997-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
(1997年9月8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質、工作職能及職位的要求,有組織、有計畫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培訓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努力提高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建立一支精幹、廉潔、高效的國家公務員隊伍服務。
第四條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作為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培訓分類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六條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初任培訓按照本市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在試用期間進行。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定級。
第七條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所進行的培訓。
參加任職培訓的人員應當按計畫到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委託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進行系統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30日。
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人事部門制定的年度培訓計畫,分批安排擬晉升或已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參加任職培訓。
任職培訓按照市人事部門提出的指導方案進行。
第八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務員所進行的專門業務方面的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計畫、方案由市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本部門工作性質、業務要求及上級業務部門的安排確定,每年2月底前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凡經市人事部門同意列入培訓計畫的,年底由市人事部門檢查評估。對不參加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追加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第九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人員以增新、補充、提高、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進修。
更新知識培訓由市人事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統一確定培訓內容,提出要求並組織實施。
每人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7日。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由市人事部門統一規劃並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和出國培訓計畫。
市人事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計畫組織選派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
市直各部門及各區(市)人事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每年定期提出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計畫,報市人事部門。
第十一條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和在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第七條規定接受培訓。
第十二條對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期參加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經人事部門審核批准,憑結業證書記入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後,予以認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訓科目
第十三條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定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在內容上應當有所側重。
第十四條公共必修課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
公共必修課使用國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學大綱和編寫的教材或使用由省、市人事部門根據國家人事部要求制定的教學大綱和組織編寫的教材。
第十五條專業必修課是根據相關業務工作的需要而設定的專門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必修課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專家編寫或推薦,報市人事局確定。
第十六條選修是為拓寬、提高國家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定的科目。
選修課培訓內容、教材及教學大綱由市人事部門、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共同研究確定、推薦或組織編寫。
第四章 施教機構
第十七條按照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逐步建立以行政學院為主體、各培訓中心為骨幹,布局合理、互相協作、功能完善、各有所長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機構網路。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業務指導。
市人事部門對各類培訓機構是否具備國家公務員培訓條件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和定期審驗制度。經資格認定的培訓機構,方有資格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十九條青島行政學院、各區(市)行政幹部學校按照市人事部門制定的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研究。
第二十條各類管理幹部學院、幹部學校及其他培訓機構,經市人事部門批准,可以承擔本系統或指定範圍內的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其中屬於市級國家機關主管的,經區(市)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施教機構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探索適應國家公務員培訓要求的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機構。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人事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人事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規章、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資格審定,並按分類分級原則進行業務指導;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對區(市)政府人事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組織編寫並審定國家公務員培訓有關教材;組織培訓的需求調查、效益評估、信息交流;組織培訓者培訓和培訓理論研究;組織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和交流。
第二十四條各區(市)人事部門負責轄區內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擬定培訓計畫和要求;按市人事部門提出的國家公務員各類培訓指導方案組織和開展培訓;對轄區內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管理和指導。
區(市)人事部門負責培訓的範圍:進入區(市)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各區行政機關科級以下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各縣級市副科(局)級以下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市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規定和統一要求,負責制定本部門、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將培訓規劃、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及培訓的評估總結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協助市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二十六條對參加培訓並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頒發由市人事部門驗印的結業證書,並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記入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作為年終考核和免試依據之一。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成績不合格者,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二十七條青島市國家公務員證書由市人事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統一發放並登記存檔。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第二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經費列入各級財政計畫,由人事部門依照管理規定管理、使用,財政監督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