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3-09-10
- 【生效日期】:1993-09-10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出售部分國有企業產權,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一)擬定國有企業產權出售的有關配套政策,對國有企業產權出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國有企業產權出售的有關檔案;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待出售的國有企業產權進行清理和評估,並對產權的出售價格作最終認定。
(一)制訂國有企業產權出售方案;
(二)對被出售國有企業進行內部審計,提出審計報告;
(三)協助資產評估機構清理被出售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和評估;
(四)協助企業做好職工的思想教育和宣傳解釋工作;
(五)清理各類檔案檔案,協助企業作好安全、保衛工作。
(一)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經營單位提出申請,報其歸口管理部門初審;各歸口管理部門也可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提出需出售企業的意見或各級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出售的決定;
(二)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清查核實和評估企業資產;
(三)制定產權出售方案(包括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四)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出售方案等有關檔案;
(五)產權出售的談判或招標、拍賣;
(六)簽定出售契約、支付價款;
(七)產權出售後的職工安置及善後工作。
(一)企業概況;
(二)企業資產狀況;
(三)企業產權出售方式;
(四)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五)企業出售價款的處理意見;
(六)擬購買方的基本情況;
(七)其他有關內容。
國有企業產權出售契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企業概況;
(二)出售價格;
(三)付款方式;
(四)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
(五)原企業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安置辦法;
(六)買賣雙方商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一)原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二)土地使用權可暫不列入出售範圍,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繼續使用;
(三)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首次付款數額不低於出售價格的30%,其餘部分以賒貸方式賣給職工,不計利息,分期償還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四)有關部門免費辦理企業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一)契約期滿的契約制職工,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轉為社會待業,享受待業保險;
(二)契約期未滿的契約制職工和未實行契約制的其它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在系統內進行調劑,並按照男五十五周歲、女四十五周歲及以上者人均二點五萬元,男四十五周歲至五十四周歲、女三十五周歲至四十四周歲者人均二萬元,男四十四周歲、女三十四周歲以下者人均一點五萬元的標準,從出售國有企業產權收入中一次性撥給接收單位職工安置費;
(三)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職工,可一次性發給職工本人離職費;
(四)已退(離)休人員,按享受退(離)休待遇的社會平均年限、人均年退(離)休費及醫療費,計算出退(離)休人員所需的費用總額,從產權出售收入中一次性撥給勞動保險部門,由勞動保險部門負責支付退(離)休費和報銷醫療費。
(五)對非因工病休或因工致殘,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和按規定領取撫恤費或救濟費的職工遺屬,按其享受的待遇計算出所需費用,從產權收入中一次性撥給勞動保險部門。
(一)支付企業資產清理、評估費用以及出售企業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各項費用;
(三)繳納企業所欠稅款;
(四)償還債務;
(五)支付前條所列的各項費用。
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中,屬已設定抵押權部分資產的收入價款,按《青島市財產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中,屬土地及國有直管房產的收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產權收入支付有關費用後的剩餘部分,繳國有資產管理局,主要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也可以由國有資產管理局委託原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經營單位管理,按規定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