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安局對城市中的三輪機動車的牌照,駕照所提出的一系列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簡易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12-01
- 生效日期:1993-12-01
通告內容
為加強對簡易三輪機車的管理,維護城市交通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簡易三輪機車的管理(包括車輛檢驗、核發車號牌、駕駛員考核、核發行駛證以及行車安全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按機車類進行管理。
二、在本市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內不予辦理簡易三輪機車入籍掛牌,其他縣級市、區內的簡易三輪機車,準予在本縣級市、區內入籍掛牌。
三、申辦入籍掛牌手續時,須持下列證明材料:
1、單位證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證;
2、購車發票;
3、車輛合格證;
4、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
5、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證明。
對經檢驗合格準予入籍掛牌的車輛,重新核定載質量後,核發相應車號牌。
四、加強簡易三輪機車者,必須具有三輪機車準駕記錄。
五、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內已入籍掛牌的簡易三輪機車和外省、市簡易三輪機車向市內五區運送蔬菜、水果及其他城市必需品的,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入市通行證,並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不屬前列情況的簡易三輪機車,一律不準在市內五區的道路上行駛。
六、簡易三輪機車只準載貨,不準載客。載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
七、未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准,不得將二輪機車或其他車輛改裝成簡易三輪車,違者繳銷其車號牌和行駛證。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