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是青島市從事公共管理教學、科研及實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主管單位是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成立於2014年3月29日,於2014年5月22日完備各項資質材料;本會設立的目的是為公共管理高端人才搭建互聯互通的平台,總結公共管理理論經驗,探索公共管理新技能、新模式,不斷提高公共管理的能力與水平,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民生等。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研究公共管理理論,探索公共管理模式,總結公共管理經驗,以推動公共管理(學科)的建設與發展,並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服務,為社會各界提供公共管理培訓、諮詢服務;積極參與公共管理的教學、諮詢、學術交流、理論創新、學以致用、產學研結合等各種活動和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
  • 外文名:The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Qingdao
  • 縮寫:IPAQ
  • 創辦時間:2014年3月29日
  • 現任會長:王琪
  • 主管部門: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 研究會類型:地方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 研究會地址:山東省青島市香港東路23號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章程,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業務範圍,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核心業務介紹,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擬開展的經營活動,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組織機構圖,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英文名稱是TheInstituteofPublicAdministration·Qingdao,縮寫IPAQ。
第二條本會是由青島市從事公共管理教學、科研及實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研究公共管理理論,探索公共管理模式,總結公共管理經驗,以推動公共管理(學科)的建設與發展,並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服務,為社會各界提供公共管理培訓、諮詢服務;積極參與公共管理的教學、諮詢、學術交流、理論創新、學以致用、產學研結合等各種活動和事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青島市香港東路23號中國海洋大學MPA教育中心D2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公共管理領域的理論及實務研究。主要領域包含公共事務,公共服務,公共組織,公共政策,公共規劃,公共行為,公共關係,公共(網路、信息)安全,公共環境(環評),公共保障,農村公共(社區)管理,公共衛生,公共評估、調研,土地資源管理,海洋(綜合)管理等;
(二)組織會員結合我國公共管理改革的實際進行科學研究,為有關部門提供公共管理培訓、諮詢服務等;
(三)加強同國內外公共管理教學部門、學術團體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強同政府等公共職能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接收公共管理領域的委託,提供公共服務,服務政府管理。
(五)、通過會刊、期刊、論文集、網站、公共管理年鑑等載體,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快車道;高效快速地為會員傳遞、解讀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辦理會員委託事項。
(六)、引進、推廣先進的公共管理的方法和工具;開展培訓、研討、諮詢等活動,提升政府公共資源管理水平。為政府、企業等社會組織提供各項公共管理領域的相關指導與服務。
(七)、開展公共管理成果、優秀論文等的評選,舉辦公共管理主題論壇和專業展覽等;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的合作,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
(八)、主管單位、其他單位等委託辦理的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公共管理學科、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及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研究機構和研究工作者;
(四)對公共管理有需求的企業、高(職、技)校和其它組織、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秘書長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四)在本會開展的服務或活動中享受優待;
(五)會員有退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自願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將會員證交回秘書處。
第十三條對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其會員資格自行終止;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按入會許可權和相應程式,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由秘書長或者常務副秘書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二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秘書長或者常務副秘書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的(二)(四)(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在理事會換屆期間代表理事會主持研究會工作,該副會長專職。該副會長任期不得與理事會其他成員任期同步。
本會設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協助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經常務理事會同意授權,可全權代理秘書長工作。在理事會換屆期間協助常務副會長完成換屆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揭牌儀式現場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揭牌儀式現場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會員大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內設秘書處,設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崗位職責,必要時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學校、社會企事業單位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科研經費;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理論研究、發展、獎勵、宣傳等專項資金;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於:
(一)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
(二)專家、學者為會員舉辦的培訓、講座等;
(三)與有關組織往來活動;
(四)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會務活動;
(五)編輯會刊、期刊及不定期刊物;
(六)調研或評選等費用;
(七)公共網站等電子交流平台的建設、維護等費用;
(八)公共管理研究會的宣傳、推廣;
(九)必要的日常辦公支出;
(十)其它必要支出的費用等。
第三十九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審計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4年3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公共管理領域的理論及實務研究。主要領域包含公共事務,公共服務,公共組織,公共政策,公共規劃,公共行為,公共關係,公共(網路、信息)安全,公共環境(環評),公共保障,農村公共(社區)管理,公共衛生,公共評估、調研,土地資源管理,海洋(綜合)管理等;
(二)組織會員結合我國公共管理改革的實際進行科學研究,為有關部門提供公共管理培訓、諮詢服務等;
(三)加強同國內外公共管理教學部門、學術團體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強同政府等公共職能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接收公共管理領域的委託,提供公共服務,服務政府管理。
(五)、通過會刊、期刊、論文集、網站、公共管理年鑑等載體,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快車道;高效快速地為會員傳遞、解讀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辦理會員委託事項。
(六)、引進、推廣先進的公共管理的方法和工具;開展培訓、研討、諮詢等活動,提升政府公共資源管理水平。為政府、企業等社會組織提供各項公共管理領域的相關指導與服務。
(七)、開展公共管理成果、優秀論文等的評選,舉辦公共管理主題論壇和專業展覽等;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的合作,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
(八)、主管單位、其他單位等委託辦理的其他相關事宜。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核心業務介紹

經反覆調研,充分論證,研究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提議、第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研究會確定開展一下業務:
一、開展公共管理知識培訓
依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機遇期,嘗試開展“公務員素質能力提升培訓班”
二、組織公共管理理論論壇
結合當年中央或地方的重點、重大工作,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每年舉辦一次“***年中國青島公共管理研究高峰會暨***論壇”,努力創建自己的品牌
三、搭建公共管理高端人才互聯互通平台
組建青島智庫網,把青島範圍內黨政部門、社科院、黨校行政學院、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社會智庫整合起來,以期提高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社會、服務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該三項業務通過合作、委託等方式展開,希望有這方面能力、需求自願的廣大會員,積極引進、溝通、合作。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擬通過三駕馬車,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推進研究會的健康快速發展。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擬開展的經營活動

活動類型,是指該活動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1、評比,2、達標,3、表彰、4、創優,5、鑑定,6、認證,7、排序,8、授牌,9、推薦,10、冠名,11、研討,12、展覽,13、培訓。
摘自青島市民政局《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報告書》第六項

青島市公共管理研究會組織機構圖

一、本組織設五級機構:名譽會長(顧問)、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
1、名譽會長(顧問)*名,任職資格如下
1.1、年齡55歲以上
1.2、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或者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
2、會長,任職資格如下
2.1政治素質好。
2.2、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2.3、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2.4、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2.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3、常務副會長1名,任職資格如下
3.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3.2、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
3.3、具有為本會長期發展努力願望的
4、副會長*名,任職資格如下
4.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4.2、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
5、常務理事*名,任職資格如下
5.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5.2、為本會做出貢獻的
5.3、積極組織、策劃研究會各項活動的
6、理事*名,任職資格如下
6.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6.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
6.3、積極為本會做出貢獻的
6.4、成績顯著的
7、會員資格
7.1、擁護本會的章程;
7.2、自願加入本會;
7.3、在公共管理學科、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及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研究機構和研究工作者;
7.4、對公共管理有需求的企業、高(職、技)校和其它組織、個人;
二、本會設理事機構: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1、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兼任),任職資格如下
同會長
2、常務理事*名,任職資格如下
同上
3、理事*名,任職資格如下
同上
三、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
1、秘書長,任職資格如下
1.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1.2、吃苦耐勞,任勞任怨,自動自發,自覺有為,自願為本會服務
1.3、具有為本會長期發展不斷努力願望的
1.4、積極組織、策劃研究會各項活動的
1.5、具有較強的組合協調能力
2、常務副秘書長1名,任職資格如下
2.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2.2、自願為本會服務,在研究會的籌備、成立、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2.3、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大力配合好秘書長工作
2.4、積極組織、策劃研究會各項活動的,致力於研究會長期發展
2.5、具有較強的組合協調能力
3、副秘書長*名,任職資格如下
3.1、熱愛公共管理研究事業
3.2、自願為本會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
3.3、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配合好秘書長工作
3.4、積極組織、策劃研究會各項活動的,致力於研究會長期發展
四、秘書處下設三個部門:
1、辦公室:設專職辦公人員一名
2、財務室:設財務負責人一名,會計一名,出納一名
3、審計室:設審計負責人一名

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名單

姓 名
竇澤秀
王學棟
王印紅
趙普光
李勛來
任德成
王偉然
高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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