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內聯項目審批及人員調入暫行辦法》是青島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內聯項目審批及人員調入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01
【生效日期】1989-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內聯項目審批及人員調入暫行辦法
(1989年4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做好外地單位來我市舉辦經濟技術等聯合項目(以下簡稱內聯項目)及其人員調入的審批工作,不斷擴大我市與外地的橫向經濟聯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地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經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來我市市區(含嶗山區、黃島區)開辦下列內聯項目:
(一)獨資、合資、合作或聯合建廠;
(二)設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等分支機構或活動中心;
(三)興建旅遊設施;
(四)設立商業貿易、經濟技術開發等經營機構。
第三條審批內聯項目應由項目主辦單位提交以下檔案、證件:
(一)開辦項目的申請報告和單位隸屬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聯營各方簽訂的協定、契約和章程;
(四)主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
(五)項目投資的資信證明;
(六)在本市租借房的協定、契約;
(七)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四條青島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協辦)負責內聯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對有固定資產投資的內聯項目由市經協辦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審批意見,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沒有固定資產投資的內聯項目由市經協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內聯項目需使用土地的,項目主辦單位應持青島市人民政府對該項目的批准檔案,經市計委辦理準予立項的手續後,由市規劃部門選點定點,再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用地單位對所徵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用地單位自批准之日起,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門可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該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並註銷土地使用證件。
第六條必須辦理工商登記的內聯項目,主辦單位應持青島市人民政府或市經委協的批准檔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籌建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後方可籌建或營業。
第七條內聯項目所需人員,原則上由我市人事、勞動部門就地解決。確因工作需要,允許內聯項目外地一方人員調入我市,但必須從嚴掌握。調入的人員應是該項目的主要領導幹部和本市不能配備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屬於下列項目之一者:
(一)獨資、合資辦廠,參與老企業改造及開辦我市需要的其他生產性企業,並且固定資產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設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等分支機構或活動中心,並且固定資產投資在三百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興建旅遊等設施並且固定資產投資在一千萬以上的項目;
(四)填補國內、省內技術空白的或本市特別需要的項目。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內聯項目,需要從外地調入人員的,應向市經協辦提出申請,由市經協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提出審批意見,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調入手續。
第九條允許被批准調入本市的人員,連同其隨遷人員,在內聯項目單位的所在地落常住戶口。
第十條辦理人員正式調入的手續應在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進行,由項目主辦單位持青島市人民政府準予調入人員的檔案和市經協辦出具的證明,到市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外地調入人員的總數不得超過我市準予的限額,若調入人員有變動,應按照先遷出、後調入的原則辦理有關調動手續。
第十二條凡被準予調入我市內聯項目單位的外地工作人員及其隨遷人員,按每人二萬元一次性交納人口增容費,由市經協辦統一收取,納入地方財政,
第十三條對內聯項目外地一方通過不正當途征或手段調入的人員,應予退回和註銷戶口。並要追究本市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經協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