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促進全民健身若干規定

《青島市促進全民健身若干規定》是一款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支持2004年1月1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促進全民健身若干規定
  • 簡介: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青島市促進全民健身若干規定
(2004年1月1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市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為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創造必要的條件。公共體育設施(包括體育健身運動所需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下同)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規範實用、方便民眾的原則,納入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三條 市、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全民健身的規劃、指導、組織和督促工作。教育、規劃、國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協同做好全民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每年6月第一周的周日為青島市全民健身日。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經常性地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鼓勵公民個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第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課,組織開展廣播操活動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至少有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每學年至少舉行1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工間操活動。
第七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規定,為居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放、維護本住宅小區的體育設施;
(二)組織居民進行健身活動;
(三)設立居民體育活動室或體育服務站。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對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規劃和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步進行。規劃和新建中國小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規劃和建設田徑場、籃球場和排球場等體育活動設施,其設立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雙休日、節假日應當增加開放時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公共體育設施健身活動實行有償服務的,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應當實行門票半價優惠。
第十條 綜合性公園應當為市民晨練活動提供方便,為市民提供健身活動場地。
第十一條 鼓勵非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實現體育健身設施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修繕保養,保證公共體育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以體育項目為主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收入應當用於補充體育設施的保養、維修和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已建成的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按照城市規劃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新建公共體育設施的面積、標準不得低於原設施;除改擴建外,新體育設施未建成之前,原體育設施不得改動。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歸還並保證公共體育設施完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第十五條 市、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對市民進行抽樣體質測定。體質測定應當依據國家體質測定標準進行,並配備經過培訓合格的檢測員和體質檢測專用器材。
第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積極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學校應當實施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的體質測定工作。提倡市民每年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體質狀況。
第十七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市民體質監測結果提供給市主要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