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以勞養武工作暫行規定》是1993年6月25日市委、市府批准、市計委、經委、財政局、工商局、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分行、青島警備區司令部、後勤部聯合發布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以勞養武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3-06-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6-25
【生效日期】1993-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以勞養武工作暫行規定
(1993年6月25日市委、市府批准、市計委、經委、財政局、工商局、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分行、青島警備區司令部、後勤部聯合發布)
第一條為彌補民兵預備役活動經費不足,減輕地方財政、企業和人民民眾負擔,保障民兵預備役工作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以勞養武,是指由青島警備區和各級政府人武部門興辦的勞武結合併為民兵預備役建設提供經費的各類經濟實體(包括各種形式的有償服務,下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青島市和各市、區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按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體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以勞養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其日常辦事機構分別設在青島警備區司令部和各市、區人武部。
第五條以勞養武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
第六條申請開辦以勞養武經濟實體,應按民兵預備役工作領導體制,經青島市或各市、區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七條以勞養武經濟實體改變其生產、經營(服務)範圍或合併、分立、終止,應報同意其開辦的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再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以勞養武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九條對以勞養武經濟實體,給予以下優惠照顧:
(一)凡符合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定的,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第三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凡符合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服務性經濟實體有關政策規定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服務性經濟實體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凡符合省稅務局(87)魯稅二字14號和市稅務局(87)稅一字22號文關於以勞養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對新建以勞養武企業享受前條規定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給予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以勞養武經濟實體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必須領取青島市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核發的以勞養武行業證書,並憑證書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以勞養武經濟實體的經濟收入應主要用於彌補民兵預備役建設經費不足。
第十三條凡開發以勞養武生產經營所需貸款,金融部門可按信貸政策從信貸規模和資金上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對以勞養武經濟實體進行財務審查時,青島市或各市、區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參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青島市以勞養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發布前,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