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治理大氣污染的第一號通告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治理大氣污染的第一號通告》在1999.10.2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治理大氣污染的第一號通告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0.21
  • 實施時間:1999.10.21
為進一步治理大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現將治理大氣污染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重點工業大氣污染企業,要按照廢氣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計畫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確保達標排放。
二、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不準新上單機容量10噸/小時(7MW)以下的燃煤鍋爐。對現有的燃煤鍋爐,1999年淘汰300台;對2噸/小時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2000年淘汰500台。
三、至1999年底前,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所有單位茶爐、大小灶、取暖火爐一律改用油、氣、電等清潔燃料;並不得再新建燃煤設施。集中供熱管網範圍內現有燃煤鍋爐一律淘汰,並不再審批新上燃煤鍋爐。到2000年底建成10個“清潔能源區(街)”。
四、禁止銷售使用含硫量高於1%、灰份高於20%的煤炭。違反規定的,予以查封、停用燃燒設施。建設統一規範的煤炭交易市場,取締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場外原煤銷售點。實行煤炭準銷和準運制度。嚴禁煤炭經營單位和個人向城市居民出售散煤,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沒收。
五、施工現場周邊必須設定圍擋,建築物必須設定全封閉圍擋,土堆、料堆要有遮蓋或噴灑防塵,裝卸渣土嚴禁向空中拋撒;施工道路要硬化,並在工地出口處清除車輪泥土;市內四區混凝土澆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現場,要使用商品混凝土,確無法使用的,必須在攪拌設備上安裝控制揚塵裝置。
六、對市區內裸露地面,責任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綠化。對垃圾、樹葉等固體廢物,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清運,集中處理。市區內禁止露天焚燒作業,施工現場禁止露天焚化瀝青。新建飲食服務加工等項目,凡產生污染的必須按規定採取相應消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申領執照。禁止露天燒烤。在農村推廣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技術和秸稈還田種植模式,嚴禁露天焚燒秸稈。
七、大力宣傳大氣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環保、公安、園林、城管、工商行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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