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帆船比賽進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8.29
- 實施時間:2007.08.29
2008年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帆船比賽(以下簡稱奧帆賽)將在青島舉辦。為了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實現舉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奧帆賽的目標,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特作出如下決定:
市人民政府在奧帆賽籌備和舉辦期間,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不違背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奧帆賽籌備和舉辦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就補充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制定臨時性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採取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