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克魯森別墅是1903年至1906年建造的一座樓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克魯森別墅
- 業主:格奧爾格"克魯森
- 現狀:樓體保存
- 建造期:1903年至1906年
簡介,建造時間,歷史,現狀,
簡介
格奧爾格"克魯森博士(Dr.Georg Crusen)1867年5月15日生於漢諾瓦近郊。1886年通過漢諾瓦學校的考試後,先後在柏林、萊比錫、馬爾普爾克的大學學習。1895至1899年在普羅伊森任候補法官,1899年成為法蘭克福區法院的法官,並利用兩年半的假期前往日本。這期間,他在東京擔任了日本內務省和法務省的顧問,同時兼任警察學校和刑事學校的講師。1902年,35歲的克魯森到達青島。
建造時間
在克魯森之前,保爾·格爾皮克和魏爾克作為兩任殖民地法官,已經先後在這裡工作了4年。格爾皮克1898年的夏天來到這裡,工作到1900年,魏爾克在青島工作的時間,則是1900至1902年。克魯森博士到達青島之前,已經通過在日本政府和警察學校的工作,獲得了很大的尊敬。從1902年9月至1914年,克魯森一直在青島這個殖民地擔任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他是三任法官裡面任職最長的一位,也是最受關注的一位。和他的前任們不同,克魯森沒有住在政府提供的專門公寓裡面,而是選擇了在俾斯麥大街的最北面自己建造房屋。那是一塊占地3238平方米的土地,建成之後,房子的北面擁有一個很寬敞的院落。那裡,離總督野戰醫院很近。
有意味的是,在克魯森的涉及殖民地的專業語言中,司法和醫院的比喻,隨處可見。
100年後,德國學者余凱思注意到了克魯森的這個司法傾向。在《1897至1914年中國與德國的相互作用》一書中,他這樣描繪了克魯森時代的法律和醫學的關係:對於殖民當局來說,法律,無論民法、私法還是刑法,都是組織殖民地,操縱殖民產物發展的重要工具。而執行法律的最重要機構則為法院和監獄。如在學校和軍醫院中的情形一樣,在監獄和法院中,中國居民也受到了現代社會共同生活規則的教育和指導。在這背後潛伏著一套製造規範和規則的法學話語。
歷史
余凱思認為,在克魯森時代,同醫學體系一樣,由德國殖民當局開創的法律體系也是馴化的工具。疾病和犯罪被視為某種受文化制約的、“錯誤的”生活方式的結果,而殖民政權恰恰想要改革這種生活方式。法學和醫學,為進一步改造思想,提供了客觀證據。
資料顯示,克魯森在1902年至1914年任膠州地區高等法院大法官,後來,和他在日本時期一樣,他還兼任了1909年10月開學的德華大學的講師。在法律學科的教學和研究方面,這個設定在青島西海岸的德華大學,一直是同時期中國高等學校效法的榜樣。在青島,克魯森的收入非常高,包括殖民地津貼在內的年薪為一萬四千馬克。除了享受破格待遇的總督外,克魯森是拿最高年薪的青島官員。這可能是他可以在俾斯麥大街北面購買大面積土地建房的主要原因。
克魯森之所以受關注,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他對殖民地法律體系的“靈活處理”的觀點。1913年,在論證兩級法律體系時,格奧爾格"克魯森曾這樣寫道:基於文化差異,德國的法律沒有被運用於土著居民。不把德國的法律運用於缺乏運用基礎的民族,這樣做不僅有利於加強德國的國家權威,而且也有利於更好地實現經濟和文化目標。克魯森在分析膠澳地區中國居民的法律關係和法權時說:膠澳地區的土著居民是生活在這裡的、人種和文化意義上的中國人,他們屬於所有臣服於或者曾經臣服於中國國家政權的種族成員,只要他們還處於中國文化(或者一種與德國文化仍大相逕庭的文化)的文化圈內。
余凱思認為,克魯森在這裡“以原則方式引入了一個出自推理、並且具有限定意義的他者概念,而這種限定意義足以證明在法律方面採取不同措施,實行靈活處理的必要性”。克魯森顯然相信,只要他者“還處於中國文化……的文化圈內”,就必須用別的法律尺度來評判其行為。
在當時,克魯森博士除了自己在殖民地的具體審判工作外,還積極參與了對膠澳租借地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論證和辯護。在這方面,他和在柏林大學教授殖民法和殖民政治等課程,並自1907年起成為了膠澳租借地經濟和法律事務首席顧問的奧托" 凱伯訥一起,進行了許多努力。他們都一再試圖從具體經歷中推導一般原則,並希望這些原則可以幫助人們制訂未來的政策。
在克魯森工作的後期,他完成了包括《膠澳租借地中國人的法律地位》(載於1913年《殖民法學雜誌》)和《膠澳地區中國人刑法中的現代思想》(載於1914年《國際犯罪偵查學聯合會通報》)這樣一些重要的研究文章。
克魯森在1909年結婚,育有一兒一女。德日青島之戰爆發後,克魯森應徵入伍,戰事結束前與家人逃往上海。對他的在俾斯麥大街占地廣大的私宅,1917年8月日本方面的估價為3萬日本金元。
現狀
所在地:江蘇路,原俾斯麥路,日本時期為萬年町19號
業主:格奧爾格"克魯森
建造期:1903年至1906年
現狀:樓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