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區(化工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任務、依據、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精神,擴大我區公益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促進公益普惠性幼稚園優質發展,根據《省教育廳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辦〔2016〕5號)《武漢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7〕63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山區(化工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青山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公益普惠性幼稚園。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普惠性幼稚園是指依法設立、辦學規範、科學保教、收費合理、面向大眾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幼稚園,包括公辦幼稚園和民辦普惠性幼稚園。其中:民辦普惠性幼稚園是指設立條件、保育和教育質量達到同類公辦幼稚園水平,受區教育局審查認定,受政府指導和資助提供學前教育服務的民辦幼稚園。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是發展全區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訂並組織實施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促進學前教育均衡發展,將“加快擴大公辦資源、努力增加優質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作為規劃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重點,不斷提升公益普惠性幼稚園總量和覆蓋率,切實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區教育局對公益普惠性幼稚園負責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稚園
第四條 發揮公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主體作用。擴大公辦幼稚園辦園規模,持續推進公辦幼稚園新(改、擴)建工程。
支持事業單位、高校、街道(管委會)集體辦園,加快解決國有企業分離移交中的企業辦園問題。
第五條 各街道(管委會)應當至少建設1所獨立建制的公辦幼稚園。
第六條 公辦幼稚園,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為事業單位後,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機構編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教職員工編制,並實施動態管理。
教育部門應當採取公開招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配齊公辦幼稚園教職員工,重點補充新改擴建幼稚園教職工,財政部門應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經費投入。
提高學前教育公用經費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為基礎的生均公用經費定額動態調整機制。
第八條 探索優質公辦幼稚園舉辦分園、委託管理等多元化管理模式,釋放和激發辦園活力,提供多樣化學前教育需求。
公辦幼稚園經審批獲準舉辦分園的,必須明確總園和分園的責、權、利關係。
倡導委託優質幼稚園管理,擴大名園品牌效益。
第三章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
第九條 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質合格。經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辦園許可證件齊全且年檢合格。
(二)等級達標。幼稚園取得武漢市三級及以上等級。
(三)師資保障。保育教育人員按照教育部《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教師〔2013〕1號)配備到位,依法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落實教職工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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