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武身份證辦理指南

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在從生日起計算的三個月內,由本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申領條件,換領、補領條件,辦理程式,

申領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在從生日起計算的三個月內,由本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換領、補領條件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2.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內容的同時,應申報換領新證,在領取新證的同時將原居民身份證交回派出所。
3.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4.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或者補領新證。

辦理程式

1.持相關手續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辦;
2.申領、換領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322號)規定交納證件工本費20元,損壞換領和丟失補領的,交納證件工本費40元;
3.換領身份證的,在領取新證的同時將原居民身份證交回派出所;
4.公民補領到新證後,原證又找到的,應將原證交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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