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縣人民代表大會是靈山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靈山縣人民代表大會
- 類型:權力機關
- 任期:每屆五年
- 舉行時間:每年一次
每屆時間
第一屆
解放初,靈山縣實行人民代表會議制度,稱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從1950年5月召開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1953年3月止,先後召開過十屆10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此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從1954年7月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到2013年是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職權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靈山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縣長、副縣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靈山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室、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