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
局長:張靈祥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資產負債表編制和考核標準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自然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工作。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建立並落實城市規劃管控制度,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監管和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九)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管控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按照地質災害防護標準,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及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與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及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行業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科技創新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根據授權,對鄉鎮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七)組織全縣林業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銜接、爭取國家和省上林業重點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公益林補償、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總體規劃、計畫的編制和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濕地資源調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九)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貫徹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照事權劃分,承擔國家和地方公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度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貫徹執行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負責全縣林果業產業發展工作,指導果產業、森林旅遊、花卉、野生動物養殖、林果產品採集加工等林果業產業建設和管理,執行林果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生態扶貧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縣林果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林果業科研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學術交流和智力引進,加快林果業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指導全縣林果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參與林果業和草原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二十七)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二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和制度約束,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建立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濕地保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在森林防火職責方面的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較大災害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宣傳、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平涼市森林公安局靈台分局承擔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機要、政務公開、文稿起草、財務、檔案、信訪、督查督辦、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執法監督、行政複議等工作。承擔項目、重點工程資金管理核查工作。
(二)自然資源管理股。負責各類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各類自然資源調查、確權落界、動態監測與分析評價。負責全縣自然資源信息管理及技術發展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草原資源和各類生態保護區工作,實施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
(三)生態修復和耕地保護股。擬訂全縣國土綠化政策措施,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耕地保護、林業生態工程等有關政策。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和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規劃和用途管制股。擬訂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分區分類有償使用政策、生態基金徵收和使用政策等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惠民資金的審核與監管。指導組織地質勘探和地理測繪,建立維護各類自然資源資料信息庫。組織建立多規合一的系統性規劃體系,建立自然資源保護年度利用規劃、建設用地和城鄉建設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處理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等重大風險和問題。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保留事業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將縣規劃辦公室、原縣國土局和縣林業局下屬事業單位全部劃入新組建的縣自然資源局,其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