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

霸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霸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
  • 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事項名稱,行使依據,承諾期限,提取證明,提取程式,

事項名稱

住房公積金提取

行使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申請辦理該事項的必備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四)離休、退休、退職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六)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   (七)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住址在鄉鎮或者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三)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承諾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

提取證明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夫妻雙方結婚證或者戶口薄、單簽發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審批表;所有列印材料必須以A4紙張列印。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的,提供購房契約或者協定、購房銷售不動產發票及其複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的集資或者房改房契約(協定)、購房票據及其複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或者相關證明及其複印件、付費發票及其複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部門的批准檔案、《房屋所有權證》、付費發票及其複印件。
(五)職工償還自住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契約、借款契約、償還貸款本息的已還款對賬單(需銀行蓋章)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六) 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職工,應當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複印件。
(七) 職工離退休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一)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複印件;
(二)經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複印件。
(八)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其複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複印件或者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及其複印件。
(九) 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複印件。
(十)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籍證明及其複印件。
(十一) 住址在鄉鎮或者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戶籍證明及其複印件。
(十二)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及其複印件。
(十三)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及其複印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在千元以上的,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複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十四) 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職工,提供職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
(十五)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法務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複印件、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其複印件。
(十六) 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應徵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及其複印件。

提取程式

職工憑提取證明,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向“中心”出具證明。
職工持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並在14日內辦結提取手續;不予提取的,應當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條 經“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由職工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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