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名代理

露名代理“隱名代理”的對稱。又稱“顯名代理”。通常指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公開被代理人姓名身份的代理。代理人不公開被代理人姓名身份但表明自己具有代理人資格的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也被稱為顯名代理。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故又稱直接代理。

而在英美法系,一般被作為隱名代理。英美法理論上隱名酷祖承代理的範圍相當廣泛。但法殃漿茅迎律後果也她甩炒是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在雅去埋我國,一般不區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依我國《民法烏簽通則》第63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肯棗斷整事法律行為是代理的一個主放全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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