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殘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實現小康步伐的意見》(皖辦發〔2014〕25號)、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和六安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2019年六安市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六民福字〔2019〕9號),制定霍邱縣殘疾人生活和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邱縣殘疾人生活和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
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實施內容,保障措施,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協調推進“四個全面”、“五大發展行動計畫”戰略布局為統領,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目標任務
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做到制度全面覆蓋,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建立起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積極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實施內容
(一)補貼範圍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範圍。指具有霍邱縣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範圍。指具有霍邱縣戶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3、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生活、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範圍。
(二)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一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800元;三級、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
(三)資金籌集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按6:4比例共同分擔。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按6:4比例共同分擔。
(四)申領程式
1、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表》(見附屬檔案1、2,以下簡稱《審核表》),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及複印件,貧困殘疾人同時提供困難證明及複印件,個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託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並對身份、殘疾等級、困難證明等進行初審。初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後報縣級殘聯審核。
3、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殘聯進行審核,縣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相關審核工作,重點對殘疾人證和殘疾等級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籤署意見,並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匯總表》(附屬檔案3)、《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匯總表》(附屬檔案4)報同級縣民政局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和鄉(鎮)政府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並告知原因。
4、縣民政局採取書面核查、實地抽查等形式對申報對象按月進行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縣殘聯。經審定後,由縣民政局、縣殘聯報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縣財政局將資金按月打卡發放至補貼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特殊情況下,殘疾人兩項補貼可以按季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註明“殘生活補”、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註明“重殘護補”。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安置重度殘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務機構進行集中托養。
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縣民政局負責對經縣殘聯審核合格的補貼對象匯總花名冊進行審定,並對補貼對象低保、貧困等情況進行審核,做好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縣殘聯要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嚴把殘疾等級關,做好相關審核工作。縣財政局要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二)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大對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三)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兩項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補貼對象死亡或遷出本轄區的、困難程度變化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停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後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標準的,及時停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
(五)本辦法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殘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