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4〕180號檔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4〕18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統計數據審核工作,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於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將上一季度統計數據報送至縣電子政務辦公室;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年統計數據報送縣電子政務辦公室。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4〕18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統計數據審核工作,確保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於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將上一季度統計數據報送至縣電子政務辦公室;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年統計數據報送縣電子政務辦公室。
附屬檔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
2015年1月12日
附屬檔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2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建立指標統一、項目規範、口徑一致、數據準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範圍和內容
統計範圍:具有法定職能,依《條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統計內容: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培訓和宣傳、制度建設、機構建設和經費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建設、政府信息公開諮詢等情況。
二、組織領導和實施
(一)各市、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工作,確定統計範圍內的單位名單,布置統計工作任務,匯總統計數據,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逐級向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報送匯總統計情況。
(二)省政府各部門辦公室負責本部門統計數據匯總和報送工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省政務公開辦公室報送本部門信息公開統計情況。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統計數據,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報送。垂直管理部門統計數據不列入地方政府統計範圍。
(三)省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省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向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報送省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情況和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匯總統計情況。
(四)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匯總、軟體開發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完善網上報送和網上統計匯總功能。省政務公開辦公室、省統計局負責對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
三、統計和報送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工作,將其作為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總結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能夠確保統計工作落實的工作機制和辦法,加強業務培訓,保障統計工作持續開展。
(二)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雙重管理部門、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辦公室要採取逐級審查、抽查等方式,加強統計數據審核工作,確保填報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統計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舉報投訴等情況,應與本級法制、監察部門及法院溝通確認,確保統計數據準確一致。省政務公開辦公室如發現報送的統計數據有誤,將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予以糾正;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報送情況出現嚴重失實的,將予以通報。
(三)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於每年1、4、7、10月12日之前,通過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系統將上一季度統計數據報送至省政務公開辦和省經濟信息中心;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全年統計數據報送省政務公開辦公室和省經濟信息中心。報送數據採用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報送,電子檔案通過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系統報送。
(四)省政務公開辦公室定期以適當方式通報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報送工作,並將其納入政務公開年度考核。
附屬檔案:1.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樣表)
2.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指標填報說明
3.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雙重管理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統計單位名單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2日
附屬檔案1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樣表)
統 計 指 標 | 單位 | 統計數 |
一、主動公開情況 | —— | |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相同信息計1條) | ||
其中:主動公開規範性檔案數 | 條 | |
制發規範性檔案總數 | 件 | |
主動公開機構領導、機構設定及人事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政府檔案數 | 條 | |
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規劃計畫、統計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財務預決算、財政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三公”經費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招標採購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應急管理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審計公開信息 | 條 | |
主動公開重點領域信息 | 條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 —— | |
1.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2.政府信息公開網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3.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4.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5.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二、回應解讀情況 | —— | |
(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 | 次 | |
(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 —— | |
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布會總次數 | 次 |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布會次數 | 次 | |
2.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 | 次 |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 | 次 | |
3.政策解讀稿件發布數 | 篇 | |
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 | 次 | |
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 | 次 | |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 —— | |
(一)收到申請數 | 件 | |
1.當面申請數 | 件 | |
2.傳真申請數 | 件 | |
3.網路申請數 | 件 | |
4.信函申請數 | 件 | |
(二)申請辦結數 | 件 | |
1.按時辦結數 | 件 | |
2.延期辦結數 | 件 | |
(三)申請答覆數 | 件 | |
1.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 | 件 | |
2.同意公開答覆數 | 件 | |
3.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 | 件 | |
4.不同意公開答覆數 | 件 | |
其中:涉及國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業秘密 | 件 | |
涉及個人隱私 | 件 | |
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 件 | |
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 | 件 | |
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 | 件 | |
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 | 件 | |
(四)依申請公開目錄數 | 條 | |
四、行政複議數量 | 件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五、行政訴訟數量 | 件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 | 件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六、舉報投訴數量 | 件 | |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萬元 | |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 —— | |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 | 個 | |
(二)設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 | 個 | |
(三)查閱點接待人數 | 人次 | |
(四)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 | 人 | |
1.專職人員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 人 | |
2.兼職人員數 | 人 | |
(五)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不包括用於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費) | 萬元 | |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宣傳情況 | —— | |
(一)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 | 次 | |
(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數 | 次 | |
(三)接受培訓人員數 | 人次 | |
(四)開展宣傳活動 | 次 | |
(五)發放宣傳材料 | 份 | |
(六)新聞媒體宣傳報導 | 次 | |
(七)編髮簡報 | 期 | |
十、制度完善 | —— | |
(一)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 | 件 | |
(二)新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 | 件 | |
十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建設 | —— | |
(一)現有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 | 個 | |
(二)本年度新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 | 個 | |
(三)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首頁訪問量 | 次 | |
十二、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數量 | 人次 | |
其中:現場諮詢數 | 人次 | |
網上諮詢數 | 人次 | |
電話諮詢數 | 人次 |
單位負責人: 審核人:
填報人: 聯繫電話: 填報日期:
填報人: 聯繫電話: 填報日期:
附屬檔案2
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指標填報說明
一、主動公開情況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統計年度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按條計算。如信息為檔案形式,1份檔案記為1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檔案也記為1條信息。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開的信息)計為1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不重複計算。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的同一條政府信息計為1條信息;部門聯合發布的信息以牽頭製作該信息的部門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信息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2.主動公開規範性檔案數:指主動公開的規範性檔案總條數。
3.制發規範性檔案總數:指制發規範性檔案總件數,應為主動公開數和未主動公開數的合計數。
4.主動公開機構領導、機構設定及人事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機構領導、機構設定及人事信息總條數。
5.主動公開政府檔案數:指主動公開的政府檔案總條數
6.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總條數。
7.主動公開規劃計畫、統計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規劃計畫、統計信息總條數。
8.主動公開財務預決算、財政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三公”經費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財務預決算、財政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三公”經費信息總條數。
9.主動公開招標採購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招標採購信息總條數。
10.主動公開應急管理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應急管理信息總條數。
11.主動公開審計公開信息:指主動公開的審計公開信息總條數。
12.主動公開重點領域信息:指主動公開的重點領域信息總條數。
13.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政府公報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4.政府信息公開網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網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5.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6.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7.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二、回應解讀情況
18.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指回應涉及本單位職責的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的次數。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不重複計算。以多種形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的計為1次回應;聯合發布的回應情況以回應該熱點或輿情的牽頭負責單位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回應情況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19.參加或舉辦新聞發布會總次數:指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或舉辦的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20.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布會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各類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21.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或新聞發言人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22.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23.政策解讀稿件發布數:指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政策解讀稿件的總篇數。
2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博、微信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2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其他方式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26.收到申請數: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申請應為書面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應等於當面申請數、傳真申請數、網路申請數、信函申請數4項之和)。
27.當面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承擔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受理點提出申請的件數。
28.傳真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29.網路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提交申請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30.信函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31.申請辦結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辦結的總件數(應等於按時辦結數和延期辦結數2項之和)。
32.按時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的件數。
33.延期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在延長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的件數。
34.申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的答覆的總件數(應等於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同意公開答覆數、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不同意公開答覆數、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申請信息不存在數、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8項之和)。
35.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徑的答覆件數。
36.同意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37.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開的答覆件數。
38.不同意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39.涉及國家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0.涉及商業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業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1.涉及個人隱私: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2.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3.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覆件數。
4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5.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答覆件數。
4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覆件數。
4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申請內容不明確,告知其作出更改、補充的答覆件數。
4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應通過諮詢、信訪、舉報等其他途徑辦理的答覆件數。
49.依申請公開目錄數:指按照《條例》對已有的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梳理,並予以編制目錄公開的信息數。
四、行政複議情況
50.行政複議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且被複議機關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5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指已辦結的行政複議申請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2.被依法糾錯數:指已辦結的行政複議申請中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3.其他情形數:指行政複議申請中除已辦結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五、行政訴訟情況
54.行政訴訟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55.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指法院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件數。
56.被依法糾錯數:指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7.其他情形數:指除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六、舉報投訴情況
58.舉報投訴數量: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舉報或投訴,且予以受理的件數。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59.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總金額。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6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確定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專門機構個數。
61.設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指按照《條例》要求設定的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查閱的場所總個數。
62.查閱點接待人數:指政府信息查閱點接待查詢政府信息的人次。
63.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指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人數(應為專職人員數和兼職人員數2項之和)。
64.專職人員數:指專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65.兼職人員數:指在承擔其他工作的同時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
66.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指行政機關為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而納入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不包括用於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費)。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培訓情況和宣傳情況
67.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指召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的次數。
68.舉辦各類培訓班數:指圍繞政府信息公開業務舉辦的各類短期、中期、長期培訓班次數。
69.接受培訓人員數:指到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班接受培訓的工作人員人次數。
70.開展宣傳活動:指組織開展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各項宣傳活動的次數。
71.發放宣傳材料:指在組織開展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各項宣傳活動中發放的各類材料份數。
72.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報導的次數。
73.編髮簡報:指編髮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簡報期數。
十、制度完善
74.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指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的件數。
75.新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指新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的件數。
十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建設
76.現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指現已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
77.本年度新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指在本統計年度內新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
78.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首頁訪問量:指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單位門戶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被訪問量。
十二、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數量
79.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數量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總人次(應等於現場諮詢數、網上諮詢數、電話諮詢數3項之和)。
80.現場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面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人次數。
81.網上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次數。
82.電話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除特別說明外,報表中如沒有需填報的數據,則填“0”;涉及費用或經費的數據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統計年度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按條計算。如信息為檔案形式,1份檔案記為1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檔案也記為1條信息。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開的信息)計為1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不重複計算。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的同一條政府信息計為1條信息;部門聯合發布的信息以牽頭製作該信息的部門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信息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2.主動公開規範性檔案數:指主動公開的規範性檔案總條數。
3.制發規範性檔案總數:指制發規範性檔案總件數,應為主動公開數和未主動公開數的合計數。
4.主動公開機構領導、機構設定及人事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機構領導、機構設定及人事信息總條數。
5.主動公開政府檔案數:指主動公開的政府檔案總條數
6.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總條數。
7.主動公開規劃計畫、統計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規劃計畫、統計信息總條數。
8.主動公開財務預決算、財政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三公”經費信息:指主動公開的財務預決算、財政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和“三公”經費信息總條數。
9.主動公開招標採購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招標採購信息總條數。
10.主動公開應急管理信息:指主動公開的應急管理信息總條數。
11.主動公開審計公開信息:指主動公開的審計公開信息總條數。
12.主動公開重點領域信息:指主動公開的重點領域信息總條數。
13.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政府公報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4.政府信息公開網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網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5.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6.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信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17.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總條數。
二、回應解讀情況
18.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指回應涉及本單位職責的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的次數。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不重複計算。以多種形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的計為1次回應;聯合發布的回應情況以回應該熱點或輿情的牽頭負責單位為填報單位;各單位轉載、轉發的回應情況不計入本單位統計數量。
19.參加或舉辦新聞發布會總次數:指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或舉辦的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20.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布會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而參加各類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等的總次數。
21.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或新聞發言人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22.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站線上訪談次數:指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解讀政策、回應社會關切、引導輿論在政府網站接受線上訪談的總次數。
23.政策解讀稿件發布數:指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媒體通氣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政策解讀稿件的總篇數。
2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官方政務微博、微信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2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其他方式回應的熱點事件總次數(同一事件多次回應計為1次)。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26.收到申請數: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申請應為書面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應等於當面申請數、傳真申請數、網路申請數、信函申請數4項之和)。
27.當面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承擔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受理點提出申請的件數。
28.傳真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29.網路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提交申請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30.信函申請數: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件數。
31.申請辦結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辦結的總件數(應等於按時辦結數和延期辦結數2項之和)。
32.按時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的件數。
33.延期辦結數:指根據《條例》規定,在延長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的件數。
34.申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提申請的答覆的總件數(應等於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同意公開答覆數、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不同意公開答覆數、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申請信息不存在數、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8項之和)。
35.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徑的答覆件數。
36.同意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37.同意部分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開的答覆件數。
38.不同意公開答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39.涉及國家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0.涉及商業秘密: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業秘密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1.涉及個人隱私: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2.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3.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覆件數。
4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開的答覆件數。
45.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答覆件數。
4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覆件數。
4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申請內容不明確,告知其作出更改、補充的答覆件數。
4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其應通過諮詢、信訪、舉報等其他途徑辦理的答覆件數。
49.依申請公開目錄數:指按照《條例》對已有的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梳理,並予以編制目錄公開的信息數。
四、行政複議情況
50.行政複議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且被複議機關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5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指已辦結的行政複議申請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2.被依法糾錯數:指已辦結的行政複議申請中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3.其他情形數:指行政複議申請中除已辦結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五、行政訴訟情況
54.行政訴訟數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應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被依法糾錯數、其他情形數3項之和)。
55.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指法院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件數。
56.被依法糾錯數:指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件數。
57.其他情形數:指除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和被依法糾錯數以外情形的件數。
六、舉報投訴情況
58.舉報投訴數量: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舉報或投訴,且予以受理的件數。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59.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總金額。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6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指按照《條例》規定確定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專門機構個數。
61.設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指按照《條例》要求設定的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查閱的場所總個數。
62.查閱點接待人數:指政府信息查閱點接待查詢政府信息的人次。
63.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指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人數(應為專職人員數和兼職人員數2項之和)。
64.專職人員數:指專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65.兼職人員數:指在承擔其他工作的同時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人員人數。
66.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指行政機關為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而納入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不包括用於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費)。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培訓情況和宣傳情況
67.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指召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的次數。
68.舉辦各類培訓班數:指圍繞政府信息公開業務舉辦的各類短期、中期、長期培訓班次數。
69.接受培訓人員數:指到政府信息公開業務培訓班接受培訓的工作人員人次數。
70.開展宣傳活動:指組織開展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各項宣傳活動的次數。
71.發放宣傳材料:指在組織開展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各項宣傳活動中發放的各類材料份數。
72.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報導的次數。
73.編髮簡報:指編髮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簡報期數。
十、制度完善
74.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指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的件數。
75.新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指新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的件數。
十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建設
76.現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指現已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
77.本年度新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數:指在本統計年度內新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
78.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首頁訪問量:指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單位門戶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被訪問量。
十二、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數量
79.政府信息公開諮詢數量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總人次(應等於現場諮詢數、網上諮詢數、電話諮詢數3項之和)。
80.現場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面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人次數。
81.網上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次數。
82.電話諮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諮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除特別說明外,報表中如沒有需填報的數據,則填“0”;涉及費用或經費的數據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附屬檔案3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雙重管理部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統計單位名單
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合作交流辦公室)、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黃金管理局、省無線電監測站、省節能監察中心、各協會)、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涉外婚姻收養登記服務中心)、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省財政廳(省農業綜合開發局、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省國庫支付中心、省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省政府採購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省社保資金管理中心、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局)、省環保廳(省環境監察局、省巢湖淮河水環境辦公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聯合運輸辦公室、省海事局、省公路局、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省農委(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省漁船檢驗處、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省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省農村能源總站、省種子管理總站、省土壤肥料總站、省蠶種質量檢驗站、省農業生態環境總站)、省水利廳(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管理局、省水文局)、省林業廳(省植物保護總站、省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省林木種苗總站、省自然保護管理站、省造林經營總站、省國有林場管理總局、省林業基金管理站、省速生豐產林項目辦公室)、省商務廳(省外商投資促進事務局)、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立醫院、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省衛生監督所、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省審計廳(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省監察廳、省外辦(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著作權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纖維檢驗局、省食品監督所)、省安全監管局、省旅遊局(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省糧食局、省管局、省物價局(省價格認證中心)、省信訪局、省參事室、省法制辦、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政研室、省人防辦、省台辦、省政府新聞辦、省國防科工辦、省檔案局(省檔案館)、省機械設備成套局(省招標局)、省地質礦產勘查局、省地方志辦、省發展研究中心、省供銷社、省社科院、省農科院、安徽行政學院(安徽經濟管理學院)、安徽工商管理學院、華東冶金地質勘查局、省煤田地質局、省農信社、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省菸草專賣局、省殘聯、省貿促會、省紅十字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