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電視劇內容管理工作,繁榮電視劇創作,促進電視劇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
  • 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通過:2010年3月26日
  • 施行:2010年7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第63號
《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經廣電總局2010年3月26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 王太華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電視劇內容管理工作,繁榮電視劇創作,促進電視劇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電視劇內容的製作、發行、播出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視劇是指:
(一)用於境內電視台播出或者境內外發行的電視劇(含電視卡通片),包括國產電視劇(以下簡稱國產劇)和與境外機構聯合製作的電視劇(以下簡稱合拍劇);
(二)用於境內電視台播出的境外引進電視劇(含電視卡通片、電影故事片,以下簡稱引進劇)。
第四條 電視劇內容的製作、播出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正確的文藝導向。
第五條 電視劇不得載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主義和邪教、迷信,歧視、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前款規定,制定電視劇內容管理的具體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電視劇內容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視劇內容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建立和完善電視劇審批管理的電子辦公系統,推行電子政務。
第二章 備案和公示
第八條 國產劇、合拍劇的拍攝製作實行備案公示制度。
第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拍攝製作電視劇的公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製作機構拍攝製作電視劇的備案,經審核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公示。
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直接備案的製作機構(以下簡稱直接備案製作機構),在將其拍攝製作的電視劇備案前,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製作機構,可以申請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
(一)持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
(二)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三)設區的市級以上電視台(含廣播電視台、廣播影視集團);
(四)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
(五)其他具備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資質的製作機構。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直接備案製作機構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立項申報表》,並加蓋對應的公章;
(二)如實準確表述劇目主題思想、主要人物、時代背景、故事情節等內容的不少於1500字的簡介;
(三)重大題材或者涉及政治、軍事、外交、國家安全、統戰、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方面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受理日期後二十日內,通過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劇名、製作機構、集數和內容提要等。
電視劇公示列印文本可以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電視劇內容違反本規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 製作機構應當按照公示的內容拍攝製作電視劇。
製作機構變更已公示電視劇主要人物、主要情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履行備案公示手續;變更劇名、集數、製作機構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審查和許可
第十五條 國產劇、合拍劇、引進劇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
第十六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委員會和電視劇複審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電視劇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 履行電視劇審查職責的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制度,規範審查程式,落實審查責任;聘請有較高學術水平、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對申請審查的電視劇履行審查職責。
第十八條 審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提出審查意見。審查人員與送審方存在近親屬等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或者參與送審劇目創作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查直接備案製作機構製作的電視劇;
(二)審查聘請相關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審查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審查引進劇;
(五)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提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六)審查引起社會爭議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的電視劇。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複審委員會,負責對送審機構不服有關電視劇審查委員會或者電視劇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而提起複審申請的電視劇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電視劇審查機構的職責是:
(一)審查本行政區域內製作機構製作的、不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二)初審本行政區域內製作機構製作的、含國外人員參與創作的國產劇;
(三)初審本行政區域內製作機構與境外機構製作的合拍劇劇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審本行政區域內電視台等機構送審的引進劇。
第二十二條 送審國產劇,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國產電視劇報審表》;
(二)製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
(三)劇目公示列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於500字的劇情梗概;
(五)圖像、聲音、字幕、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完整樣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頭、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同意聘用境外人員參與國產劇創作的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八)特殊題材需提交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書面審看意見。
第二十三條 送審合拍劇、引進劇,依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收到完備的報審材料後,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審查時間為三十日。許可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需要修改的,送審機構應當在修改後,依照本規定重新送審。
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 送審機構對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複審申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五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其中複審時間為三十日。複審合格的,發給電視劇發行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送審機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已經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申請審查,但尚未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送審機構不得向其他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轉移送審。
第二十七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責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發行、評獎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已經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行和播出。
變更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事項的,原送審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送審。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將全國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頒發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三十條 電視台在播出電視劇前,應當核驗依法取得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電視台對其播出電視劇的內容,應當依照本規定內容審核標準,進行播前審查和重播重審;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請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對全國電視台播出電視劇的總量、範圍、比例、時機、時段等進行巨觀調控。
第三十三條 電視劇播出時,應當在每集的片首標明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編號,在每集的片尾標明相應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編號。
第三十四條 電視台播出電視劇時,應當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製作、發行、播出電視劇或者變更主要事項未重新報審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製作、發行、播出的電視劇含有本規定第五條禁止內容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轉移申請不予受理;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發行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審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不得再聘請其擔任審查人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的管理,以及合拍劇、引進劇審批和播出管理,分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0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0號)、2006年11月14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審查管理規定〉補充規定》(總局令第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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