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總局2010年6月1日公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個人在網上開店必須實名註冊,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簡介,憑證,問題,分析,要素,
簡介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總局2010年6月1日公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個人在網上開店必須實名註冊,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最新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首次針對消費者在網購維權提供紙質證據難題,此次方案明確要求網路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工商部門將採納電子憑證作為處理消費維權投訴的依據。工商總局方案還要求提供網店平台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要加強網店管理,網站的義務多達十條。除了對主體的審查,網店或網站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等,如果權利人向網站出示了證據證明網店侵權,網站要按照侵權責任法對網店採取必要措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的這一義務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憑證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電子契約”等這類的詞隨處可見。電子技術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變化。我們可以實現網上購物;公司企業越來越重視網上銷售和網上訂貨。這種新的交易方式的快速、便捷、高效率,滿足了現代商業對交易效率的要求,電子檔案被越來越多地套用在電子商務領域,契約的形成、訂立與生效,電子支付、商品交易等,無不與電子檔案存在著密切的聯繫。
所謂電子購貨憑證是指,購銷活動完成和提供服務後,或者購銷契約和服務契約履行後,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通過網路商品交易平台向消費者出具的證明購銷、服務活動存在或契約履行的電子憑證。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不拘一格的,如發票、購貨證、服務卡、價格單、保修證等等。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內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銷售者和服務的提供者名稱、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等級、價格以及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日期等。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有多種作用。就其對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作用來說,起到證明購銷契約和服務契約的履行情況,特別是當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則是證明經營者應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依據。因此,保證電子購貨憑證法律效力問題尤為重要。
問題
電子商務中電子回執指電子化的購貨憑證能證明交易行為及內容,明確雙方權責的電子數據(電子檔案)。若一旦發生商務糾紛,涉及當事各方各種權利,解決的關鍵都在於證據,即證明交易行為及內容的電子數據(電子檔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證據是否合格。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檔案精神,推動網上交易健康發展,逐步規範網上交易行為,幫助和鼓勵網上交易各參與方開展網上交易,警惕和防範交易風險,商務部現發布《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其中明確要求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保存交易記錄,保證數據安全“服務提供者應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各類記錄和資料,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分析
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已將電子檔案視為合法檔案。契約訂立的書面形式“是指契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解決數據電文等同於紙面證據的問題。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同時第八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書面證據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理想的證據形式,實質上是與已有的完善的書面認證體制分不開的,即:是“簽名+時間+書面原件”三項配合的結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採用功能等價法來判斷電子檔案的證據效力,則必須考慮這幾要素。
對電子契約、電子化的購貨憑證、交易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精確性要求是涉及電子檔案的證據效力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電子檔案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於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檔案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
要素
電子數據是計算機技術發展的產物,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依靠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推動。因此,電子商務活動中生成的電子數據的憑證效用問題不可避免地帶有明顯的技術色彩。從某種意義上說,信息技術是最終保障電子數據憑證效用的“硬”手段。
由於經營者本身的系統時間和內容存在自己修改的可能,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通過對電子契約、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交易數據等電子數據進行電子簽名和加蓋時間戳,保障了電子數據憑證的唯一性和防止抵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章有關數據電文書面形式的要求。
通過電子簽名與可信時間戳在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中具有如下功能:
² 確定服務提供者的身份;
² 確認是該服務提供者自己的簽名;
² 確認該服務提供者何時進行簽名
² 確認服務提供者與電子檔案內容發生關係;
² 確保電子簽名抗抵賴偽造;
² 確認電子檔案產生時間;
² 確保電子檔案內容完整、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