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保全

電子證據保全(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是指用一定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員或律師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另外,根掘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81條,證據保全是指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釆取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子證據保全
  • 外文名: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
  • 原則:合法性、完整性等
  • 方法:網路公證、扣押等
  • 技術:隱藏、加密、數字簽名
  • 套用:網路數據加密
簡介,重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效率成本原則,完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最小破壞原則,方法,網路公證保全,電子檔案檔案化管理,技術性扣押,技術,數據隱藏技術,數據加密技術,數字簽名和數字時間戳技術,數字摘要技術,

簡介

電子證據的保全就是在電子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技術手段把電子證據保存下來,並且用正確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律師進行分析、證明待證事實時使用。電子證據是證據的一種,對其進行保全必須符合…般的證據規則。同時,由於與傳統電子證據相比,屯子證據具有更容易被篇改、刪除的特點,因此對電子證據的保全進行深入研究對指導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無論是傳統證據還是電子證據,保全的目的都是為了對證掘加以保管,以保證它們在訴訟活動中的證明價值。可見,在保全的和保全價值這兩點上傳統證掘和電子證據是相同的。
然而,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也有多個方面的不同,因此二者在保全方而也存在著諸多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保全技術、保全方法以及保全措施等方面。(電子證據保全的最顯著特點就是需要藉助現代電子技術和電子設備,因此電子證掘的保全必須遵循特定的程式和方法。電子證據是各種數據信息的集合,這些微觀的信息不能被人直接觀察到,必須藉助一定的設備來展示,而電子設備就是這些信息的放大器,通過電子設備的直觀展現,才能為人所識別,進而在法庭上作為定案的依據。除此之夕卜,電子證據的保管對保管人員的電子知識和保管環境都有較高的要求,保管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電子專業知識,保管環境應當注意防磁、防電、防震等。

重要性

證據保全是我國證據法律規定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步驟,從某種意義上看可以把證據保全認為是證據收集的後續工作。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對證據的保全問題做出了規定,但是關於電子證據的保全問題卻沒有具體的涉及,而電子證據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訴訟法中作出相關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以計算機儲存的電子數據信息為例,當計算機上的電子數據信息被刪除以後,表面上看這些被刪除的數據已經不存在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當在電子計算機上進行刪除操作時,並不是直接就刪除了計算機保存的信息內容,而是刪除的計算機數據的索引,此時的刪除的數據是可以通過技術性手段恢復的,而如果再存儲新的數據則會覆蓋已刪除的數據,使已刪除的數據變得不可恢復。由此可見,只要不存儲新的數據,則那些已刪除的計算機數據是可以找回的,這在電子證據的保全上有重大意義。換言之,如果訴訟當事人及時申請證據保全,則很有可能獲得那些在表面上已經被刪除的電子數據;而如果訴訟當事人遲延進行證據保全的申請,則那些已經被刪除的電子證據很有可能隨著計算機數據的更新和交換變得難以取得,從而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造成不利的影響。電子證據的這種特性要求當事人及時申請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利用“鏡像複製”的方法對電子證據進行保全,並且要形成完整的技術報告,從而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很多具體案件中,電子證據很有可能掌握在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方的手中,由於電子證據的特點,其很容易被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方修改、刪除或藏匿,從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雖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證明當事人故意實施了此類行為,申請法院做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推定,但是在實踐中,由於電子證據屬於無形物,很容易由於各種原因滅失,很難認定對方當事人破壞電子證據的主觀故意性,這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及時採取措施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或者及時申請法院依職權進行,可以有效保證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法院依職權進行的保全行為,可以保證電子證據在庭審中的效力,而且可以免去庭審過程中的取證過程。

原則

合法性原則

電子證據保全的合法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保全電子證據方法的合法性和保全電子證據程式的合法性。關於電子證據的保全合法性的要求通過法律加以規定是很有必要的,由於電子證據所依附的電子設備可以存儲大量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可能涉及公眾的或者個人的權利,如果不通過法律規定嚴格限制電子證據的保全方法和保全程式,很容易發生侵犯個人隱私權等合法權利的情況。只有有合法的來源,通過法定的主體和方法,遵循法定的程式進行的電子證據保全,才有作為定案依據的效力。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防止對個人合法權利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同時也為了使掌握證據的人能客觀充分的提供證據,保證證據保全工作的順利開展,進而保證訴訟工作的有序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證據保全的主體、許可權和程式都做了相應的規定,同時對保全證據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效率成本原則

訴訟的目標在於消除爭議,證據的保全則在於確保訴訟工作的順暢開展,在電子證據的保全過程中既要保證時間上的效率又要注意成本上的節約。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對於證據保全的期間都有明確的規定,在電子證據的保全過程中同樣不能逾越這些規定,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時間進行。同時,由於電子證據具有隱秘性和科技性等特點,在保全中需要藉助許多的技術手段和各種電子設備,有時還需要各方面專家的技術支持,這些要求必然會提高電子證據的保全成本,因此,在電子證據保全的實踐中一定要注意控制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努力實現訴訟的效益最大化。在電子證據的保全中,應當注重效率與成本的相互結合、權衡利脾,這樣才能在訴訟中,既保證證據的時間效力,又能減少成本的增加,防止得不償失。

完整性原則

“完整性(Integrality)是表現電子證據證明效力的個特有的標準。完整性招兩個方面的意思:
一是電子證據自身的定整性,指信息的內容必須保證完整並且沒有被更改(可以在保證完整性的前提下進行一些必要的技術性添附);
二是電子證掘所依附的電子設備的完整性,主要表現為:
  • 記錄該數據的設備必須處於常的運行狀態;
  • 在正常運行狀態下,系統對相關過程必須有完整的記錄;
  • 該數據記錄必須是在相關活動的當時或即後製作的。
從內容上看,電子數據可以分為內容數據信息和附屬數據信息。內容數據信息記載一定社會活動內容,例如電子郵件的正文、網上聊天記錄等。附屬數據信息是指記錄電子證據的形成、處理、存儲、傳輸、輸出等與內容數據信息相關的環境和適用條件等附屬信息。例如word文檔的檔案大小、檔案位置、修改時間,電子郵件的傳送、傳輸路徑、郵件的ID號、電子郵件的傳送者、期等屯子郵件的信息。電子證據保全的完整性要求在進行保全工作屮,不僅要保全內容數據信息還要保全附屬數據信息,將相關的存儲環境和設備參數加以、錄,防止在不同的環境和設備下展示電子證掘時出現誤差。

及時性原則

電子證據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電子數掘,這辟電子介質人多都是可反覆讀的,隨著時間的延長,許多舊的數據可能會被操作者山於各種打或無盤的原因刪除,使這些數據滅失。有些然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找回,但足無疑會大大提高保個的成本,而且還不能保證電子證據的原始性和完整性;而有些卻是不可能找回的,這樣就會對電子證據的保全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在電了證掘的保全屮,定要注意及吋性原則,及吋性原則可以保證電子證掘的保全效率和保全成本。及時性原則也符介法作中對於舉證時限的要求,我圍的刑摩訴訟法、民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要求負打平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足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張的相、證掘,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時間內舉證,那么便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完成電子證據保全,保證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防止證據失效。

最小破壞原則

電子證據多存在於各種電子設備和電子介質,對其進行保全需要專業的技術,並且要進行檢驗、轉移、複製等操作,在這些過程中很容易造成電子證據的失真,破壞電子證據的原始性。“一般情況下,保全電子證據都需要複雜的操作和專門的計算機軟體來完成,經過檢查、備份、分析、保全、證據後期處理等步驟,在此過程中很容易破壞原來的數據和系統,因此,在保全的過程中,要時刻銘記最小破壞原則。”①電子證據保全的最小破壞原則主要是為了保證電子證據的原始性,防止在對電子證據的保全過程中對原始的電子證據造成變動,增強電子證據的可信力。

方法

網路公證保全

所謂網路公證保全(Cyber Notary Authority,簡寫為CNA),是指由特定的網路公證機構,利用計算機和網際網路技術,對網際網路上的電子身份、電子交易行為、數據檔案等提供增強的認證和證明以及證據保全等的公證行為。

電子檔案檔案化管理

電子檔案檔案化管理是為了保全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增強電子證據的可信性,在具體的操作中要注意採用符合電子證據特性的技術和標準。與國外相比,國內的電子檔案檔案化管理起步較晚,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努力學習國外相對比較成熟的技術和標準,同時要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做出改進,努力促進電子檔案檔案化管理的標準化和程式化。

技術性扣押

電子證據扣押與傳統證據扣押最大的區別就是,電子證據扣押過程中體現了高度的技術性。對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扣押”目前在國內的研究領域還較少有涉及,對這一概念的理解也沒有統一的觀點。一般說來,電子證據的技術性扣押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主要是計算機技術對電子證據進行的扣押。常見的技術性扣押有:對電子設備上的數據檔案進行加密,防止被刪除或更改;對電子設備設定登錄許可權或者鎖定,防止不相關的人員使用電子設備。一般情況下,對電子證據採取技術性扣押的保全手段,是因為由於各種客觀原因使直接對承載電子證據的設備不能或者不方便進行直接扣押,主要包括承擔公共服務功能或大型商業功能的伺服器,如果對電子設備直接進行扣押可能損害公共秩序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對於可以直接扣押的電子設備則不需要進行技術性保全。

技術

數據隱藏技術

數據隱藏技術是指為了隱藏某些重要的數據而將其依附到主體媒介中,並能在基本上不影響主體媒介的正常輸出的前提下,將事先隱藏的原始數據可靠地加以提取。該技術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採用何種方法使數據可以順利地依附到主體媒介中,在這一過程中又不會損壞被隱藏數據和主體媒介的完整和兼容。在實際操作中,證據保全人員為了防止證據被竊取,通常把需要隱藏的電子數據嵌入到圖片、視頻或音樂檔案中。數據隱藏技術只適用於短期的證據保全,因為在長期保存的情況下,作為主體的媒介檔案很有可能由於各種人為或意外原因滅失,從而使被隱藏的電子證據也隨之滅失,所以在長期的電子證據保全中應當將數據隱藏技術與其他保全手段結合,比如對主體媒介檔案防寫或加密,以限制他人的訪問。

數據加密技術

數據加密技術是針對的已經進入證據庫的電子數據,目的是保證已得到的電子證據的完整性,防止其在保存和處理的過程中遭遇未被批准的讀取和篡改。所謂數據加密(Data Encryption)技術是指將需要保護的電子數據(或稱明文,plain text)經過密鑰(Encryption key)及加密函式轉換,變成無意義的加密檔案(cipher text)而保留將此密文經過解密函式、解密朗匙(Decryption key)還原成明文的途徑。

數字簽名和數字時間戳技術

數字簽名和數字時間戳的主要功能就是證明子證據的有效性。數字時叫戳技術用來錄電了證據的時聞,他可以證明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已經存在,並以證明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到庭屯階段這吋內未被更改。數字簽名可以來驗證屯子證據製作者的身份,並且可以證明電子證掘的整性。

數字摘要技術

數字摘要(Digital Digest)也稱作安全哈希編碼法(Secure Hash Algorithm,SHA)。數字摘要技術的基本原理如下:首先,將被傳送的電子數據用SHA編碼產生128比特的數字摘要並且用密鑰對摘要進行加密後發給接收方;然後,接收方用傳送方的密鑰對摘要進行解密,同時對收到的電子數據用SHA編碼技術加密獲得另一摘要;最後,將解密獲得的摘要和接收方重新加密獲得的摘要互相對比,如果兩者一致,則說明在傳輸過程中數據沒有被算改,否則,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發生了變動。數字摘要技術並不是一種加密技術,它的主要作用是產生電子數據特有的“指紋”,這樣就可以確保數據沒有被修改,如果信息被修改或者其完整性被破壞也可以輕易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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