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徵稅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負擔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關於電子商務,各國已取得的共識是,政府既要提供一個使電子商務繁榮興旺的財政環境,也不能因為電子商務而削弱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所需要的資金的籌集能力。允許電子商務在一種免稅的環境中進行或對其征一種新稅,這兩種極端的做法都被認為是不合適的。因為免稅將導致政府不能滿足其公民對公共服務的合法需求,並且還會導致貿易夥伴之間的稅收扭曲。而對電子商務征新稅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對電子商務徵稅的一般稅收原則是:
——中性:課稅應在電子商務的新形式和常規商務之間,尋求中性與公平。經營決策應該由經濟所驅使,而不是從稅收考慮。從事類似交易、處於類似情況下的納稅人應繳納類似水平的稅收。
——效率及公平:納稅人的繳納成本和稅務當局的管理成本應儘可能最小。課稅應該在正確的時間裡產生正確數額的稅收。偷稅與避稅的可能性應減少到最小,反偷稅、避稅的措施應與相關風險相稱。
——確認原則:稅收規定應該清楚、易懂、以便納稅人在交易前能預期到稅收結果,包括徵稅時間、地點及徵稅方式。
——靈活:稅收制度應具備靈活性、動態性、以保證稅制與技術和商業發展同步。
我國對電子商務徵稅的對策也是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不單獨開徵新稅。但是,為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在處理國際和國內稅收關係時,要有所區別。具體是:
在處理國際稅收關係時,堅持收入來源地優先徵稅的原則。對向我國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收入均應徵稅。
在處理國內稅收關係時,確立流轉稅對供貨方和勞務提供方徵收的原則。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
電子商務交易至少存在信息流和資金流。對於電子商務中的資金流的監控就成為主要環節,因為任何一種電子交易都必然存在支付行為(資金流)。由於供貨方和顧客在防止詐欺方面的利益是相同的。因而就要有一種機制能確保雙方交易的安全性,這也就是銀行參與的必要性。這就導致參與交易的供貨商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供貨商—銀行—顧客,這一體系就為稅收征管提供了線索。支付體系主要有三種方式:信用卡,顧客賬戶,電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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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支付的稅收征管
客戶通知客戶銀行向信用卡簽發機構付款,信用卡簽發機構向客戶簽發信用卡;客戶和供貨商之間在網上核查電子印簽、訂貨、提供信用卡資料;信用卡簽發機構在網上進行貨幣轉移:一是以流轉稅轉移到稅務局,二是貨幣轉移到供貨商的銀行;供貨商在網上通過銀行的支付處理機確定支付貨款到位;銀行的支付處理機通過網上向客戶出具發票和向供貨商出具扣繳稅款證明;供貨商向客戶傳送有形貨物或客戶接受供貨商的網上無形貨物。
——通過顧客賬戶支付的稅收征管
網際網路上所使用的另一種支付方法是顧客賬戶支付。客戶賬戶由與供貨商和顧客簽有長期契約的系統經營商或交易所保存(主要是線上服務)。系統經營商必須了解供貨商的身份和流轉額,系統經營商通常依據其流轉額向供貨商收取費用。從監控流轉稅的角度看,是要讓供貨商和系統經營商共同及分別負擔納稅義務。
——電子貨幣的稅收征管
信用卡不適合匿名支付,它也不適合小額支付。因此,國際上設計了幾個電子貨幣模型。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數學現金和網路現金公司的電子現金體系。目標是用數字方式為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嚴格的密碼保護機制,防止電子偽幣和一單位電子貨幣的重複使用,同時也需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貨幣支付。
此類支付體系的基本結構並不複雜,它是某家銀行通過一定方式(如通過網際網路在線上到客戶硬碟)向顧客提供用於購買的電子貨幣。電子貨幣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如果顧客和供貨商之間存在著賬戶差異,銀行就在它們之間劃轉。
當使用非匿名電子貨幣時,課徵流轉稅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銀行發行或者承兌電子貨幣之際進行扣繳稅款。賬戶模型電子貨幣交易的流轉課稅的步聚是:顧客在網上向供貨商訂貨;顧客在網上通知客戶銀行向供貨商銀行支付電子貨幣;客戶銀行通過銀行網路向供貨商銀行傳送電子貨幣同時向稅務局繳納流轉稅;供貨商在網上向客戶銀行確認已簽付的電子貨幣同時向客戶銀行取得扣繳稅款證明;客戶通過網上向供貨商銀行取得發票;供貨商向客戶傳送貨物或客戶接收網上貨物。
但是在實際中,沒有供貨商能在所有的國內、國外銀行開設賬戶。因此需設計使用專門的貨幣兌換機構,它們將解決不同貨幣的兌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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