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工作要求,證書等級標準,
工作要求
射機的使用。
證書等級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對業餘無線電台操作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書》(以下簡稱《操作證書》)是辦理設定業餘電台手續和操作個人或集體業餘電台的憑證,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印製、頒發。
第三條 《操作證書》共分五級,即: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收聽級)證書。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五級(收聽級)《操作證書》:基本了解國際、國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業餘電台管理法規。
第五條 達到以下各項標準者可以申請四級《操作證書》:
(一) 掌握國際、國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業餘電台管理法規;
(二) 正確掌握國語的通話聯絡程式和常用Q簡語;
(三) 了解國際標準字母解釋法。
第六條 達到以下標準之一者可以申請三級《操作證書》:
(一) 在四級標準基礎上,能夠抄收、理解用每分鐘5組(25個字元)速度的莫爾斯電碼拍發的簡單通信用語,或者能夠在兩分鐘內抄收5個用標準字母解釋法讀報的業餘電台呼號,或者掌握無線電自動電報的操作及原理;
或者:
(二) 持有四級《操作證書》,並交驗10張國內外業餘電台寄給本人所設定的個人業餘電台的聯絡或收聽卡片。
第七條 達到以下各項標準者可以申請二級《操作證書》:
(一) 持有三級《操作證書》半年以上,並交驗10張國內業餘電台給本人的聯絡卡片,以及10張國外業餘電台給本人的聯絡卡片或收聽卡片;
(二) 熟悉國際、國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慣例和業餘電台管理法規;
(三) 熟悉國語的通話聯絡程式和Q簡語;
(四) 能以英語簡單回答其它業餘電台的呼叫;
(五) 基本了解無線電通信的基本知識,包括:收發信機各功能部分的作用、各主要技術指標的意義,常用調製方式,天線、傳輸線的主要參數,電波傳播原理,直流及交流電路的歐姆定律及功率計算,安全用電,有害干擾的防止等;
(六) 能夠抄收、理解用每分鐘5組(25個字元)速度的莫爾斯電碼拍發的簡單通信用語,和在兩分鐘內抄收10個用標準字母解釋法讀報的業餘電台呼號。
第八條 達到以下各項標準者可以申請一級《操作證書》:
(一) 持有二級《操作證書》一年以上,並交驗10張國內、10張國外業餘電台給本人的聯絡卡片;
(二) 通曉國際、國內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慣例和業餘電台管理法規;
(三) 熟練掌握國語、英語通話聯絡程式和Q簡語;
(四) 熟悉無線電通信的中、英文常用詞語、術語和縮寫;
(五) 熟練掌握無線電通信基本技術,包括:各類典型收發信機框圖,音頻放大、射頻放大、振盪、調製、解調、無源濾波器、數字電路、阻抗匹配、整流電源等常用典型單元電路的原理,數字通信、電波傳播基礎理論,無線電常用計算和測量方法等;
(六) 能夠正確收發用每分鐘5組(25個字元)速度的莫爾斯電碼拍發的通信用語。
第九條 各級《操作證書》允許使用的發射功率為:
(一) 功率限額(指發射設備的射頻輸出峰值包絡功率)
《操作證書》等級 | 30MHz以下 | 30MHz以上 |
一級 | 1000瓦 | 50瓦 |
二級 | 100瓦 | 50瓦 |
三級 | 25瓦 | 30瓦 |
四級 | 15瓦 | 30瓦 |
五級 | ------ | ------ |
(二)如果上表的功率限額與操作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相牴觸,按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五級《操作證書》持有者允許在所有業餘頻段內收聽。一至四級《操作證書》持有者允許使用的發射頻率及操作方式按附屬檔案一《各等級業餘無線電台操作員使用的頻率》及附屬檔案二《推薦的業餘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業餘電台值機員技術等級標準(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書等級標準和考核、發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
允許各等級業餘無線電台操作員使用的頻率
頻段 MHz | 波段 m | 允許各等級業餘無線電台操作員使用的頻率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1.8 | 160 | 1.800-2.000 | 1.800-2.000 | ||
3.5 | 80 | 3.500-3.750 | 3.500-3.750 | 3.570-3.590 3.700-3.750 | |
3.8 | 75 | 3.750-3.900 | 3.750-3.900 | 3.840-3.860 | |
7 | 40 | 7.000-7.100 | 7.000-7.100 | 7.050-7.075 | |
10 | 3 | 10.100-10.150 | 10.100-10.150 | ||
14 | 20 | 14.000-14.350 | 14.000-14.350 | 14.250-14.350 | |
18 | 17 | 18.068-18.168 | 18.068-18.168 | ||
21 | 15 | 21.000-21.450 | 21.000-21.450 | 21.100-21.200 21.300-21.450 | |
24 | 12 | 24.890-24.990 | 24.890-24.990 | ||
28 | 10 | 28.000-29.700 | 28.000-29.700 | 28.100-28.500 29.550-29.700 | 29.200-29.300 29.550-29.700 |
50 | 6 | 50-54 | 50-54 | 50-54 | 50-54 |
144 | 2 | 144-148 | 144-148 | 144-145.8 | 144-145.8 |
430 | 70cm | 430-440 | 430-440 | 430-440 | 430-435 438-440 |
說明:
頻率單位均為MHz;
一級、二級、三級業餘無線電台操作員允許在高於430MHz的業餘頻段操作。
附屬檔案二:
推薦的業餘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
頻 段 | 通信方式 | 頻率(單位:MHz) |
1.8MHz | CW | 1.800-2.000 |
RTTY DX視窗 | 1.830-1.834 | |
無線電話 | 1.840-2.000 | |
3.5MHz | CW | 3.500-3.900 |
應急通信 | (待定) | |
CW DX視窗 | 3.500-3.510 | |
無線電話 | 3.535-3.900 | |
無線電話DX視窗 | 3.775-3.800 | |
7MHz | 應急通信 | 7.030 +/- 5KHz |
CW | 7.000-7.025 | |
窄帶 | 7.025-7.040 | |
無線電話 | 7.030-7.100 | |
10MHz | 應急通信 | (待定) |
CW | 10.100-10.150 | |
窄帶 | 10.140-10.150 | |
14MHz | 應急通信 | 14.100 +/- 10KHz |
CW | 14.000-14.350 | |
窄帶 | 14.070-14.112 | |
信標保護頻帶 | 14.100 +/- 500Hz | |
無線電話 | 14.100-14.350 | |
SSTV推薦頻率 | 14.230 +/- 5KHz | |
18MHz | 應急通信 | (待定) |
CW | 18.068-18.168 | |
窄帶 | 18.100-18.110 | |
無線電話 | 18.110-18.168 | |
21MHz | 應急通信 | 21.200 +/- 10KHz |
CW | 21.000-21.450 | |
窄帶 | 21.070-21.125 | |
信標保護頻帶 | 21.150 +/- 500Hz | |
無線電話 | 21.125-21.450 | |
SSTV推薦頻率 | 21.335-21.345 | |
24MHz | 應急通信 | (待定) |
CW | 24.890-24.990 | |
窄帶 | 24.920-24.930 | |
無線電話 | 24.930-24.990 | |
28MHz | 應急通信 | 28.200 +/- 10KHz |
CW | 28.000-29.700 | |
窄帶 | 28.050-28.150 | |
信標保護頻帶 | 28.190-28.200 | |
無線電話 | 28.300-29.300 | |
SSTV推薦頻率 | 28.680 +/- 5KHz | |
業餘衛星 | 29.300-29.510 | |
寬頻 | 29.510-29.700 | |
中繼 | 29.610-29.700 | |
50MHz | 應急通信 | 50.100 +/- 10KHz |
CW | 50.000-54.000 | |
信標保護頻帶 | 50.000-50.100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50.100-54.000 | |
144MHz | 應急通信 | 144.100 +/- 10KHz 145.000 +/- 10KHz |
EME | 144.000-144.035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144.035-145.800 | |
業餘衛星 | 145.800-146.000 | |
各種方式 | 146.000-148.000 | |
430MHz | 應急通信 | 433.000 +/- 10KHz 433.500 +/- 10KHz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430.000-431.900 | |
EME | 431.900-432.240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432.240-435.000 | |
業餘衛星 | 435.000-438.000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438.000-439.000 | |
1240MHz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1240-1260 |
業餘衛星 | 1260-1270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1270-1296 | |
EME | 1296-1297 | |
CW、無線電話、窄帶、寬頻 | 1297-1300 | |
2300MHz | 各種方式 | 2300-2450 |
3300MHz | 各種方式 | 3300-3500 |
5650MHz | 各種方式 | 5650-5850 |
10GHz | 各種方式 | 10-10.5 GHz |
24GHz | 各種方式 | 24-24.25 GHz |
47GHz | 各種方式 | 47-47.2GHz |
75.5GHz | 各種方式 | 75.5-76 GHz |
76GHz | 各種方式 | 76-81 GHz |
142GHz | 各種方式 | 142-144 GHz |
144GHz | 各種方式 | 144-149 GHz |
214GHz | 各種方式 | 241-248 GHz |
248GHz | 各種方式 | 248-250 GHz |
說明:
1.窄帶方式包括 RTTY、 Packet、AMTOR、CLOOVER、PSK31及相似頻寬的通信方式;
2.無線電話方式包括 SSTV、 FAX 以及其它頻寬不超過3kHz的相似頻寬的方式;
3.寬頻包括頻寬超過3KHz的通信方式如FM、AM、DSB等;
4.衛星指該段頻率專供業餘衛星通信使用,其它操作不得占用;
5.信標保護頻率專供DX信標使用;
6.微弱信號表示該段頻率專供地—月—地(EME)、流星散射、極光散射及其它極微弱信通信使用,其它操作不得占用。
附屬檔案三 : 設定個人業餘電台申請表
設定個人業餘電台申請表填寫須知
1, 請用鋼筆或黑色原子筆填寫本表,字跡應清楚。
2, 粗線框內由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部分必須在報審核單位(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運動協會)之前填寫,“擬用設備”部分可在審核之後、到國家或當地無線電檢測機構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測發射設備、申請批准設台和辦理電台執照之前根據報檢的發射設備逐項填寫。
3, 如果系車載業餘電台,在設台地址欄內填寫“車載”,並註明車型及車號。
4, 本表填寫一式三份,批准發照單位留存一份,申請設台人領取電台執照後必須於一周內寄送原審核單位及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各一份。
5, 審核單位預指配的業餘電台呼號及頻率在未經相應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並發給執照前並不生效,不得在任何場合使用、公布、引用。
6, 自審核單位審核之日起,如申請人未在一年內到相應無線電檢測和管理機構具體辦理申請設台的其它手續,預指配的呼號作廢。如申請人希望繼續辦理設台手續,需憑已經過審核的申請表向原審核單位重新申請預指配呼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書等級標準》實施細則
第一條 《操作證書》申請者應向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或其指定的受理單位提交《設定業餘電台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並按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指定的方式及地點參加考核。合格後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發給相應等級《操作證書》。
第二條 《操作證書》是操作集體或個人業餘電台發射設備的必要憑證。
第三條 《操作證書》持有者,可以在國內各個人和集體業餘電台上進行操作,但必須經所到電台的設台人或負責人同意,使用所操作電台的呼號,並遵守該台及其電台執照中的各項規定。操作時使用的功率、頻率及操作方式不得超越本人《操作證書》允許的範圍。
第四條 《操作證書》持有者,如因特殊需要確需越級操作,須向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提出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進行。如果發射功率確需超越《等級標準》第九條的最高規定,則還需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商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五條 救災應急通信涉及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時,業餘無線電台操作員可以超越自己操作等級的限制,但事後應將情況報告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或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第六條 外國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通過考核獲得《外國人個人業餘電台操作證書》時,考核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操作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滿,持有者應到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或其指定的單位規定辦理驗證手續。逾期不辦滿一年又無特殊原因者,由發證單位註銷其《操作證書》。
第八條 1988年以後發放的一級、二級、三級集體業餘電台《值機員證書》分別視同於《等級標準》規定的一級、二級、三級《業餘電台操作證書》。1998年以後發放的《集體業餘電台操作證書》視同於《等級標準》規定的三級《業餘電台操作證書》。1993年以後發放的一級、二級、三級(HF段)、三級(VHF/UHF段)、四級《個人業餘電台操作證書》分別視同於《等級標準》規定的一、二、三、四、五級《業餘電台操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