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全縣水利、供水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行洪論證;擬訂水土保持與預防監督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計畫;擬訂水產發展計畫和防洪規劃、防洪預案;並結合實際擬定配套的相關措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水資源環境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發布雷波縣水資源公報。
(四)根據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核准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審批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並仲裁部門間、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查處重大的水事違法案件。
(六)負責縣管和上級委託代管的河道、湖泊、水庫、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抗旱工作,對縣境內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
(七)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組織指導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治理、監測等綜合防治工作。
(八)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水庫防汛、抗旱工作及抗旱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加強對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九)主管全縣水產漁政工作。組織指導制定水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擬定漁業資源保護規劃,實施漁業環境監測;負責漁業資源的管理,商品魚基地的建設,對全縣水生動物保護實行巨觀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驗檢疫工作;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指導漁船、漁港的安全監管。
(十)組織實施全縣職責範圍內的地方電力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和農村電力安全監管;組織實施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審批和發放采砂許可證。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目標管理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治安消防、宣傳、信訪、扶貧、計畫生育、重要會議和後勤保障等服務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建議批評、意見和提案;負責黨政會議研究的重大事項的具體督辦;組織編寫縣水務志和行業大事記;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黨機關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水務行業的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業糾風工作;負責指導水務行業工青、婦女群團組織、學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定、年度考核、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和水利系統財務管理及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對全縣水利專項經費進行綜合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利股。
擬訂全縣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全縣水利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查和轉報工作;參與流域開發規劃、承辦水利行業綜合統計工作;擬訂管理和保護全縣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江河、河口、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指導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江河、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負責縣內江河的三線劃定和清障工作;擬訂全縣供水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測算的組織管理;負責農村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的計畫和建設,水利工程管理;組織實施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病害工程整治和工程維修配套擴建,工程綜合利用;負責全縣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負責全縣水利工程防洪度汛和抗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辦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綜合股。
負責水政水資源有關工作。貫徹執行水政水資源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實施指導水資源的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水工程的管理和水政管理的水行政審批;組織水功能的區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資源規劃、取水許可證年審。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負責水土保持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擬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縣基本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機構及人員資質管理;負責全縣相關科技開發與推廣;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宣傳與人員培訓,負責縣境內滑坡土石流監測點的監測預警工作;會同司法機關查處有關水土保持治安、刑事案件。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水利行業地方電力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實施技術監督以及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雷波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