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雷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隸屬:雷州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洪鑽乘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配套政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正常運行。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多葛囑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力資源戒灶應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組織協調機關各股室日常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對外宣傳等工作。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綜合規劃股(碑嚷刪婚與規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合署)
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管理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編制、下達事業單位人員及人員結構調整規劃事業單位招工計畫;承擔市直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淋戶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畫。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就業促進股(人力資源市場股和人才服務辦)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戶戒拘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大學生檔案管理。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肯兆估協境)外、省(市)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
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組織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大會;為企事業單位推薦、引進、交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智力開發、成果轉讓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人事代理業務;負責流動人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或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軍轉幹部、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和人事檔案代管及契約鑑證、出國政審等業務;負責辦理非國有單位接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工作;管理市人才智力市場,建立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及流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調解仲裁管理股(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加掛勞動關係股)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宣傳工作。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管理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辦理市內契約工人流動轉移手續;審定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編制和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指導實施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相關辦法;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定的市屬和中央、省、駐湛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培訓教育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定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六)事業單位管理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初評審設定、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事業單位進人考試工作;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駐雷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負責事業單位個人技術等級(職務)考核的考務工作;承辦各類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作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市屬和中央、省駐湛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組織、指導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八)養老失業保險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依法擬訂企業職工、發展規劃和標準配套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配套辦法;擬訂年度調整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配套辦法;負責審核上報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市直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
擬訂失業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的配套政策。
擬訂和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股
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
(十)工傷保險股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駐雷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計畫生育和申辦出國(境)等工作;擬訂在職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二)勞動監察大隊
依法受理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年審。
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畫。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就業促進股(人力資源市場股和人才服務辦)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大學生檔案管理。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境)外、省(市)外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進入本市的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
組織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組織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大會;為企事業單位推薦、引進、交流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智力開發、成果轉讓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人事代理業務;負責流動人員(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或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軍轉幹部、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和人事檔案代管及契約鑑證、出國政審等業務;負責辦理非國有單位接收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工作;管理市人才智力市場,建立組織外商投資企業中方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及流動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調解仲裁管理股(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加掛勞動關係股)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宣傳工作。
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管理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負責辦理市內契約工人流動轉移手續;審定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編制和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指導實施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相關辦法;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審核指定的市屬和中央、省、駐湛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培訓教育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定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六)事業單位管理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初評審設定、調整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事業單位進人考試工作;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駐雷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負責事業單位個人技術等級(職務)考核的考務工作;承辦各類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七)工資福利股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作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市屬和中央、省駐湛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組織、指導執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
(八)養老失業保險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依法擬訂企業職工、發展規劃和標準配套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配套辦法;擬訂年度調整企業養老保險待遇配套辦法;負責審核上報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市直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
擬訂失業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執行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的配套政策。
擬訂和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股
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
(十)工傷保險股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市直和中央、省、湛江市駐雷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計畫生育和申辦出國(境)等工作;擬訂在職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二)勞動監察大隊
依法受理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