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以及省、州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和州審計局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根據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包括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在全縣的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範、共享和開放。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職責調整。
1.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2.將縣財政局的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劃入縣審計局。
3.將縣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
4.不再對政府投資項目開展預算概算,此塊職責劃轉相關部門辦理。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綜合治理、檔案、財務、資產管理、後勤保障、機關文電、機要、督查等工作,承擔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科技創新、信息化建設等;擬訂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管理全縣審計統計工作;牽頭組織電子數據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
承擔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的起草工作和普法、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本單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律顧問等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本局的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本局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牽頭起草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對縣審計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考核、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二)審計股
組織審計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在全縣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牽頭組織對有關部門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和信息化項目的審計;組織審計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預算執行、決算草案、財務收支等情況;負責縣政府及相關單位管理的專項資金審計;組織審計縣政府管理的社保基金和受縣政府委託由其他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級國有金融機構和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承擔上級審計機關組織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組織對鄉(鎮)黨政領導幹部、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級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組織審計本級政府投資和以本級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