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工作。
2.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的流動政策,逐步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供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上級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計畫和激勵政策;扶持與指導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群體創業就業工作;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配合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增長機制,公布最低工資標準,建立完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對引進的人才在本縣就業的管理工作;承擔就業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做好就業、失業預測和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保持社會保障基金總體收支平衡;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細則;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5.擬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和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和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及考核工作;負責人才綜合管理工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審核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設定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做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人才統計工作,配合做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招聘、選拔和培養工作,做好各類人才的服務工作。
6.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及離退休政策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政策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7.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8.扶持與指導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群體創業就業工作。
9.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配合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增長機制,公布最低工資標準,建立完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10.配合做好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11.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12.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行政審批服務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社會保險管理與工資福利股、就業與勞動人事維權股),
1.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建、扶貧、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密、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編制本部門行政經費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督促落實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相關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配合落實好涉及上述職責的各項信訪事項;負責本局許可權內行政審批許可及公共服務事項的清理、公示、公開和告之;組織並配合相關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在局授權範圍內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文書的製作、送達;負責行政審批檔案的整理;負責行政審批統計報表、報送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程式的諮詢、答覆;負責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分廳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務服務中心對局政務服務的考核工作;完成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2.負責機關工勤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崗位管理、考核獎懲、辭職辭聘、培訓及人員調配工作;擬訂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規劃以及年度計畫;負責職稱評審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強化執業資格制度和資格考試制度,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本縣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及評審工作;承辦縣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配合擬訂全縣相關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才資源開展的調研、分析和預測工作;配合擬訂全縣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需求計畫,配合做好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聘用、培養和管理工作;配合全縣人才開發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人才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和子女就業入學工作;配合做好相關人才待遇的落實,為專家科技成果的轉化做好服務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儲備各類人才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人才庫的建設和套用。負責做好全縣人才信息、人才資源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各類專家的延聘工作;承擔縣人才領導小組安排的工作;配合落實好涉及上述職責的各項信訪事項。
3.負責全縣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諮詢;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內部控制制度,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違紀舉報工作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違紀案件;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工作制度和監督落實;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社會保障預警預測報告。貫徹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待遇政策,負責辦理參保人員待遇的審批手續;負責企業職工繳費年限的認定;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基金及其他相關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重大案件;依法監督全州有關社會保險、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承擔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業務工作。負責做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的落實;貫徹落實縣內企業職工離退休待遇政策,授權辦理全縣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審核審批;貫徹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相關政策,按規定審核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措施;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等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完善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工作相關政策;受理用人單位(或職工)工傷認定申請,組織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按權責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預防和認定工作;負責管理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實施和工資統發工作;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配合做好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手續的辦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縣內企業落實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縣內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承擔表彰獎勵有關管理工作;配合落實好涉及上述職責的各項信訪事項。
4.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指導城鄉就業工作,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提供人力資源市場服務;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機制,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和管理辦法及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激勵政策;負責就業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職業技能鑑定站 (所)工作,做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工作;指導企業用工培訓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推進東西部勞務協作和就業扶貧工作,組織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務輸出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農民工創業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抓好農民工創業就業和返鄉創業工作;指導做好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重點難點問題,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綜合管理全縣勞動關係工作;負責規範勞動契約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指導用人單位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指導開展行政處罰聽證,負責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縣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仲裁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處理有關維權突發事件;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揮調度全州勞動保障監察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配合落實好涉及上述職責的各項信訪工作,且負責督辦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信訪事項。
機關黨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