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指導全區財政工作,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區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編制年度區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預算執行;編制區本級財政總決算;代編全區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區財政總決算;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報告區本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總決算。
(四)管理各項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 管理財政專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收費項目,參與制訂、調整收費標準;管理收費票據;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五)負責農業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徵收管理。
(六)管理各項財政支出。
(七)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訂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等。
(八)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和效績評價;管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處置和產權糾紛調處與行政仲裁。
(九)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
(十)管理政府各類債務;承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業務。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執行政府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十二)制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培訓和管理財會人員;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