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雲陽縣委、雲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雲陽委發〔2014〕22號),設立雲陽縣水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雲陽縣水務局黨委履行縣委規定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陽縣水務局
- 機構類型:縣政府工作部門
- 所屬地區:雲陽縣
- 行政編制:21名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地圖信息,
職能轉變
(一)新增職責
1.增加由市水利局下放的加強圍墾河道審查的職責。
2.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下放的需要縣水務局承接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職責
1.國務院要求縣水務局取消的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職責。
2.取消已由國家和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1.增加由市水利局下放的加強圍墾河道審查的職責。
2.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職能轉變下放的需要縣水務局承接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職責
1.國務院要求縣水務局取消的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職責。
2.取消已由國家和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編寫城鄉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等水務綜合或專業規劃(縣城規劃區內排水排污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護和縣城污企業行業管理除外,以下同),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本地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沙石資源和水能資源;負責組織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
(三)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排污口,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四)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發布水資源公報。
(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以及水利工程規程和規範。
(六)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防止水旱災害,制定城鄉防汛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河道管理及審查圍墾河道工作。制定城鄉防洪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江河、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七)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督預報的責任;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重點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
(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城鄉供水、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排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實施城鄉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城鄉供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案件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除三峽水庫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事項。
(二)統一管理本地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沙石資源和水能資源;負責組織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
(三)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排污口,指導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方案,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四)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的勘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依法徵收水資源費,發布水資源公報。
(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和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編制審查或轉報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以及水利工程規程和規範。
(六)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防止水旱災害,制定城鄉防汛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河道管理及審查圍墾河道工作。制定城鄉防洪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江河、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七)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督預報的責任;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重點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
(八)負責農村水利工作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負責農村機電提灌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城鄉供水、生活污水處理的管理工作。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排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實施城鄉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城鄉供排水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生活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案件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除三峽水庫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陽縣水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檔案、督辦、信息、檔案、保密、會務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消防、安全、保衛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政工及水務系統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局黨務及工、青、婦工作;負責信訪穩定工作;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縣政協提案;負責管理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辦和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組織局機關重要接待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指導水務行業經濟工作,制定水務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務資金進行調節,結合水利工程技術質量管理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和綜合管理;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實施有關財務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度和辦法;負責水務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擬定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務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行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水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行政審批科、水文科)
負責水務政策研究,提出水務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負責水政監督;處理地區間和部門間水務糾紛;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負責對排污口設定的行政審批;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塘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主管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和城鄉供水水源的規劃工作;監測管理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
(四)水利科(水庫移民科)
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制定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計畫;負責全縣中型及以下已成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水庫防洪工作;審核水利工程控制運用計畫;負責全縣城鄉節水灌溉和灌區配套改造、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及灌區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系的改革;指導已成工程綜合經營的開發;負責全縣病險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和水毀工程的恢復規劃工作;負責水利工程的渠系綠化規劃工作;負責除三峽水庫外的大中型水庫的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負責農村機電提灌溉的建設管理;負責承辦水利扶貧工作。
(五)河道管理科
負責河道的統一管理和河道管護範圍的劃定、確權、定界;擬定河道水域、岸線、河堤的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河道的統一管理和跨行政區域河道管理的協調工作,並協助查處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案件;負責江河防洪工程、渡汛應急工程、水毀工程計畫的審批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縣管河流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對河道管理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和砂石開採進行審批並實施許可證制度;負責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批;負責河道清障及圍墾河道的審查;組織實施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砂石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編制防汛、抗旱和江河水域防洪預案,審查沿江沿河城鎮的防洪規劃。
(六)水土保持科
擬定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制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治理費及設施補償費的徵收制度;制定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及信息系統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工作;參與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協調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負責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對水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縣水土保持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各水利水保站的業務工作。
(七)供排水科
負責編制城鎮供、排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排水行業管理、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資質審查;對供水行業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進行監督實施;負責對排污口設定的行政規劃;負責公共供水企業、鄉鎮及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管理;監測管理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指導、監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負責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組織實施及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對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監督實施;負責鄉鎮及以上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回灌的管理工作。
(八)規劃建設科
負責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縣管主要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水利規劃,組織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負責擬定全縣水利產業政策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利投資體系的建設和管理;主管全縣水利基本建設前期工作;負責安排重點工程項目前朝工作計畫;負責全縣水利建設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上報、下達和調整;負責縣級立項的水利基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轉報;參與其初步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以及年度施工計畫的審批和竣工驗收;參與縣級立項的水利基木建設工程概預算調整的審查和協調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基本建設統計和綜合統計工作。
(九)安全監管科
負責指導全縣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務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定期召開水務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布置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對堤防、水庫、水電站、供水設施等在建和已成水務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組織落實水務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組織開展水務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工作,監督管理水務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負責管理水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參與水務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調查和善後處理;負責水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和日常工作。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委、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人民政府決策情況;在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對駐在部門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協助駐在部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案件。
人員編制
雲陽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1名(由局長兼任)、專職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正副科長(主任)職數1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
地圖信息
地址:雲江大道1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