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雲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雲陽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雲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雲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二)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管理、監督和指導鄉鎮(街道)建設工作。
    (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協助擬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負責房屋拆除和補償資金髮放工作,負責房屋徵收信訪維穩工作。統籌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定年度徵收計畫並執行。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公租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國有公房管護及租金收取,負責廉租房建設、分配、管理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補貼工作。
    (七)負責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 
    (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負責縣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管理。負責工程契約履約情況的跟蹤檢查並參與契約糾紛調解;負責雲陽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領域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負責組織招標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培訓。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和執法。
    (九)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負責本行業領域的重大重點項目具體推進工作,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擬訂城市排水行業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嚴格執行行業標準。負責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市政排水接改溝許可;負責直管排水的監測管理;統籌協調城市排水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十一)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監管。負責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項目資本金監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規定等制度的監督執行職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聯合建設備案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契約登記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管理。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對徵收項目進行預審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擬訂城市提升相關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嚴格執行相關標準。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畫,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統籌推進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十三)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及危房鑑定工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六)負責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管理。擬訂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節能審查;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環保建材推廣及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人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人防工作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畫;建立健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利用人民防空指揮場所為政府提供指揮平台。承擔地下空間建設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負責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的工作;指導督促戰備保障方案落實;組織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八)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引進人才工作;參與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九)負責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建築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二十)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重大項目管理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調度和督促重大重點項目,牽頭擬訂重大重點項目年度計畫按程式上報縣政府審定,負責縣重點項目辦公室日常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業領域的重大重點項目具體推進工作。
    2.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對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並負責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3.安全應急救援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市政基礎建設、房屋建設和公共建築裝飾、裝修以及人防工程等的安全監督管理;縣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協調建築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開展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黨政、群團事務,協助委領導對各科室進行綜合協調,負責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印章的管理,承辦文秘、政務信息、宣傳報導、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制度建設、機關黨建;牽頭協調落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和對口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本系統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系統職業崗位培訓與技能鑑定相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編制系統人才培訓計畫;負責系統幹部、工人的調配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和管理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工;全面掌握勞資動態,監督臨時人員薪酬核定發放情況。
    (三)規劃財務科。負責全系統財務核算,做好財務預決算的編報和執行工作;嚴格執行財務監督,擬定財務內控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建設項目的計畫和編制;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城鄉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編制收支年度計畫工作;承擔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管理工作;承辦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等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資金的預決算核審及工程撥款的核審工作,跟蹤監督檢查市政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承擔全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負責各項規費的許可管理,按規定收取各項規費;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建築管理科)。承擔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監督和管理委系統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具體承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受理、覆核、批准、辦結等工作,依法全面公開行政審批服務信息。擬訂建築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監理、質量、安全、保險、擔保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及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監理中介服務機構執業行為;擬訂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統籌指導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承擔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承擔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建設崗位培訓工作;參與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和本系統社團工作;協助審核和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
    (五)勘察設計科(建築節能管理辦公室)。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擬訂建築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效公示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公共建築能耗限額;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質量和設計最佳化工作;管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相關勘察、設計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承擔管理許可權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建設工程施工圖聯合審查、建築節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技術性審查工作;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城市雕塑;承擔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承擔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工作;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指導環保建材推廣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六)村鎮建設管理科。擬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街道)建設統計等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鄉鎮(街道)城鄉建設和村鎮建設;指導鄉鎮(街道)編制新農村中長期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具體承辦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特色小鎮、傳統村落的評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審核和收繳工作。承擔全縣城鎮化推進工作;承擔重點工程和鄉鎮(街道)建設統計及目標考核等工作。
    (七)城市排水管理科(工程建設科)。負責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負責城市排水和再生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負責直管排水的檢測管理,統籌協調城市排水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理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承擔城市建設統計等工作;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的推進協調工作,參與協調其他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承建工程招標投標及零星工程發包工作;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質量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審核。負責推進城市提升項目;負責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統籌項目進度安排、推進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八)房屋管理徵收科(市場監管科)。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租賃企業市場行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項目資本金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擬訂城鎮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契約登記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管理。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統籌全縣國有土地上徵收與補償工作,擬定年度徵收計畫,承擔房地產調控管理,負責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及其產業政策、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行政審批、銷售契約備案管理,指導房地產交易市場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估價機構及人員資質、中介服務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動態分析和信息發布;負責調處房地產交易糾紛;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房改規劃、實施方案和單項房改政策方案;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組織擬訂住房公積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共維修和其他房改資金管理的制度和配套政策。
    (九)人防管理科。負責人民防空指揮場所和人民防空指揮自動化建設,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為政府提供指揮平台;擬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畫,指導監督戰備保障方案落實;承擔人民防空警報網建設和管理的責任,落實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和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制度;指導有關部門制訂防護和搶險搶修方案,參與指導監督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承擔地下空間建設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綜合協調,參與地下空間建設和開發利用項目規劃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和防空襲演練,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立和人民防空志願者隊伍的訓練;負責人民防空易地建設費的徵收及人民防空經費計畫、使用和管理,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及設備設施的開發利用和平戰轉換。
    (十)法制安全科。制定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措施;負責信訪件辦理、誠信體系和諧細胞建設驗收工作;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負責社會治安、應急管理、民主法制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對建築行業安全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對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負責建築企業“三類人員”教育培訓管理;負責全縣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指導、督促、檢查全縣建築企業安全管理及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或參與本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安全事故的統計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及危房鑑定工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編制17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長(主任)職數11名。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雲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劉澤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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