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落店私刑害命案

雲落店私刑害命案,發生於清初雍正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落店私刑害命案
  • 發生地點:普寧縣
  • 發生時期:清初雍正六年
  • 涉及人物:李振川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清初雍正六年(1728年)。普寧縣民邱興和普寧縣獄史邱阿楚告到縣衙,海陽縣縣吏李振川打死挑夫邱阿雙。經驗屍:邱阿雙右額上有木棍擊傷痕跡,兩手大姆指有被繩索捆傷的傷痕,頭上四周有竹篾箍緊的傷痕,左右額角又有木楔子緊壓後留下的傷痕、腦後、臉頰、腋肢、下身都有烈火燒烤留下的傷痕,遍身都有藤條亂打留下的傷痕。經查,邱阿雙為李振川僱傭的挑夫,因在雲落店過夜丟失四兩銀子,懷疑為邱阿雙所偷。同時有挑夫關阿尾、吳阿雄。當場審訊李振川等三人,李振川供認因懷疑邱阿雙竊銀,故用床上拆下的木棒打他的額角,其餘傷痕是雲落關卡的蔡管隊和四個士兵所打。吳阿雄、吳阿尾也供認“捆打箍燒等事,確為雲落關卡的兵丁審賊所乾,並說所查問店家徐阿丙。”藍鼎元想這些刑縣奇特,只有捕盜的士兵才有,所說未必沒有根據。但又見吳阿雄、吳阿尾手上也有繩捆痕跡,頭上和身上也是箍痕和火燒痕跡,只是略微輕些。經問,說系蔡高所乾。審問蔡高又屢次伸冤。審問徐阿炳,他的供詞與眾人大不相同。邱阿雙所受傷均為李振川和他的侄子所乾,並描述了李振川叔侄倆私刑拷打邱阿雙的詳情。隨後,藍鼎元捕獲了李振川的侄子李阿顯。在證據面前,李振川、李阿顯供認不諱。於是判決“擬以李振川抵命、李阿顯處以杖刑並流放三千里,蔡高、徐阿炳不勸告阻止、吳阿雄、吳阿尾起初招供不實,各打八十大板,押送州府審明。眾犯轉至按察使處,他以當初稟報的供詞為依據,今審李振川、李阿顯私刑致死邱阿雙,與原報不符,駁回重審。經謹慎經研,認為沒有不實之處,依舊照原判稟報上司事。這大大違背了按察使的原意,要以此案易結不結的罪名,革除藍鼎元的官職。藍鼎元擺證據,以革職事小,人命事大的道理說服按察使,結果更加得罪了上司。重審在州府進行,批駁審訊以知府胡公為主,藍鼎元在旁靜聽,結果與原審供詞相同。過了幾天,按察使案處審問,供詞與原審一致。書吏報告巡撫,巡拱說“可按此判刑,此案遂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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