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雲浮市委、雲浮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浮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發〔2009〕15號),設立雲浮市外事僑務局(市港澳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推進與港澳交流合作和統籌協調涉港澳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外、僑務和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做好來訪重要外賓、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和外國民間組織的聯絡接待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通過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渠道開展對台工作。同時,處理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日常事務。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外宣傳工作。掌握、收集對外經濟活動的信息,為對外經濟工作牽線搭橋、獻計獻策。加強與我國駐外機構的聯繫,開展對外友好交往和國外僑務工作。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臨時因公出國、赴港澳和半年多次往返與3個月兩次往返港澳的受理、審核、審批或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證照、簽證和證照管理工作。辦理外國人應邀入境的《簽證通知表》的審批簽發工作。
(五)做好市級領導人的涉外涉僑港澳活動,承辦其出訪事宜,負責其書面和口頭的翻譯工作。負責協調本市的涉外涉僑港澳活動,處理來信來訪和本市境內的涉外涉僑港澳事件。做好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
(六)負責我市港澳事務日常工作,承辦港澳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間交往事務。
(七)負責協調處理較大涉外突發事件,外國公民及法人在本市發生的各類較大案件,以及本市在境外公民、機構尋求領事保護的協調處置事務。
(八)協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負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本市定居的審核報批及安置工作,做好歸僑、難僑的扶貧救濟工作。
(九)負責華僑、港澳同胞捐款捐物的審核報批工作,檢查、指導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引進境外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工作。
(十)負責向全省、市推薦對本市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海外人士,並對其進行表彰。
(十一)負責全市外事、僑務和港澳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外事、僑務和港澳工作。
(十二)認真貫徹《涉外人員守則》。配合紀檢、監察和保密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及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