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地方鐵路建設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直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道路運輸管理的公共事務職責交給直屬事業單位。
(五):將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審查、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初審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
(六):將交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諮詢、行業調研、統計、預測、信息引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以及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等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包括港口物流經濟)、地方鐵路和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協助城際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
(三):負責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建設與維護,監督、管理、調控交通基本建設市場,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籌措,組織實施市重點交通工程建設,負責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和造價管理,負責省、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設資金的監管,負責對重點工程的施工、質量和造價實施監督,參與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和竣工驗收。
(四):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監督、管理、調控交通運輸市場,指導和監督交通運輸安全,引導交通運輸企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負責公路、橋樑、隧道通行費收費站的管理,負責公路路政、運政管理,負責交通稽查站和治超檢測站的管理。
(六):承擔公路、水路交通運輸業(包括各種營運性運輸,含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旅遊客車運輸、危險品貨物運輸)的市場監督責任,負責交通運輸服務業、營運性客(貨)運輸停車站(場)、倉儲堆存、汽車租賃、客貨運輸代理、機動車維修業、汽車清洗業、搬運裝卸業、機動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內河救助打撈、船舶代理、港口、航道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負責對城市公共客運進行管理。
(七):負責制定組織實施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監督落實。
(八):組織水路、港口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港航管理,負責港口物流經濟管理,負責水上交通檢查站的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公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稽查等方面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十):執行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推廣套用交通科技成果,指導和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
(十一):負責公路、橋樑、隧道通行費收費站的管理,負責公路路政、運政管理,負責交通稽查站和治超檢測站的管理。
(十二):負責交通戰備辦的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本局的重要報告、綜合性檔案、工作總結匯報起草和重要會議組織;負責本局值班、文秘、信息、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宣傳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綜合規劃科: 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提出市有關專項資金和相關收費公路項目還貸資金安排的建議;負責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航道運輸業技改,更新計畫的審查和上報;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綜合運輸科: 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監督、管理、調控交通運輸市場;負責道路運政管理;指導運輸企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道路交通運輸業(包括各種營運性運輸,含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旅遊客車運輸,危險品貨物運輸)的行業管理;負責交通運輸服務業、營運性客(貨)運輸停車站(場)、倉儲堆存、客貨運輸代理、機動車維修業、汽車清洗業、汽車租賃、搬運裝卸業、機動車駕駛學校、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維護交通公路運輸業平等競爭秩序;負責營業性汽車駕駛員、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上崗培訓管理工作;實施對下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協助組織道路運輸的反走私工作;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水路、地方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協調省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郵政及鐵路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
基建管理科: 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造價監督、工程定額管理和後期評價工作;承擔市管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和協助國家、省管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市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參與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和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後期評價工作;負責維護交通行業基本建設市場平等競爭秩序;負責交通行業科技新產品、新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管理。
地方鐵路管理科: 擬訂地方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地方鐵路的管理規程和技術規範;承擔協調地方鐵路之間和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交接站或換裝站接軌事宜;負責地方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工程質量監督和造價監管工作;擬訂地方鐵路建設投融資辦法;協助城際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和運營。
法規監督科: 負責交通內部執法監督;負責查處、追究交通執法違法行為;協助擬訂規章的起草部門擬訂交通行業地方性管理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政複議和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安全監督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指導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行業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公路、橋樑施工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財務審計科: 負責擬訂行業財務、審計規章制度和交通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辦法;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監督;負責公路收費站的收費管理;負責辦理交通行業有關票據的領發和監督使用;負責局的財務管理;負責編制本局及本行業有關財務報表;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的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黨務、精神文明建設、計生、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及人員培訓、考核、選拔、調配、任用和獎懲工作;負責交通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交通行風建設;負責指導機關民眾團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檢查、督促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港航管理科: 參與擬訂水運和港口發展戰略;負責水路運政(水運執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參與港口規劃及建設項目審核;負責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及船舶代理等輔助性業務的行業管理;負責港口及外輪理貨、引航等港口輔助業,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協助管理水路運輸有關經費的統籌使用;協助組織徵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關規費;負責協助組織打擊水上走私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路重點物資、軍事、防洪搶險、緊急客貨運輸。
行政執法科: 根據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行使轄區內的公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協調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
交通戰備辦公室: 交通戰備辦公室是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布局;負責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負責參加有關交通重點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工作;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調用國防交通物資;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承辦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任務;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和救災等綜合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市交通戰備辦主任,1名兼任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市交通戰備辦副主任1名;行政執法科科長兼任執法局副局長,不占執法局副局長職數)、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後勤服務人員數6名(其中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2名)。
其他事項
(一):根據粵機編辦〔2009〕401號精神,將雲浮市公路局調整為由市交通運輸局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廣東省雲浮市振民亭稽查站職能劃歸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後,保留廣東省雲浮市振民亭交通稽查站牌子。
(三):綜合運輸體系建立。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規劃編制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市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市規劃編制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四):與市水務局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市水務局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交通運輸局的意見。發生在河道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處理。
(五):船舶檢驗管理職責的劃轉事宜,由省交通運輸廳與交通運輸部商定具體交接辦法後實施。
(六):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不含執法局局長)按雲機編〔2009〕71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七):原市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交通運輸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