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城區人民檢察院

雲城區人民檢察院

雲浮市雲城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接受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城區人民檢察院
  • 主要職責: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
  • 內設科室:偵查監督科
  • 地點:雲城區
主要職責,內設科室,直屬行政單位,

主要職責

(一)對判國案、分裂國家案、危害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三)依法對轄區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
(四)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六)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九)負責區檢察院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區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及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對相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
(十)承辦其他應由區檢察院負責的事項。

內設科室

根據上述職責,雲浮市雲城區人民檢察院設反貪污賄賂局和10個內設機構,均為副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與法律政策研究室合署辦公)
負責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起草審核院文稿,列印檔案,處理檢察信息、機要檔案和秘書事務;負責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絡人大代表、督辦領導批辦事項;負責檢務公開、檢察統計、檔案管理、機要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檢察工作套用法律、法規、檔案,開展法律政策研究,檢察工作的調研、宣傳報導工作。
(二)政工科(與監察室合署辦公)
負責區檢察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勞資和辦理有關幹部職務任免手續等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檢察幹部的學歷教育和崗位職務培訓的相關工作;監察工作的具體業務由紀檢組領導。對本院檢察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按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處,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負責對機關黨員、幹部、職工的教育,黨組中心組學習的秘書工作,計畫生育和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等。
(三)偵查監督科
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參與專項鬥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公訴科
負責區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以及刑事審判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我院審查起訴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起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並對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施監督;負責公訴業務規範化建設。
負責轄區內的涉嫌貪污賄賂案件、挪用公款等案件,承辦上級檢察院和有關領導交辦的案件,管理偵查科、職務犯罪預防科的工作。
(五)偵查科
負責立案偵查我院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追贓及緝捕案犯等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六)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職務犯罪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協同有關係統和行業的職能部門開展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根據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區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七)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區民事經濟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監督,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對法院民事經濟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案件中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研究分析全區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直屬行政單位

負責參與執行區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押解犯罪嫌疑人、搜查和執行強制措施以及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負責區檢察院機關的警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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