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

雲南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

雲南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位於雲南省,是一家保護熱帶雨林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
  • 機構類別:基金會
  • 機構地點:雲南
  • 機構業務:保護熱帶雨林
基金會概況,章程,

基金會概況

雲南西雙版納州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始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林、保護雨林、造福後代。基金會業務範圍:募集資金與物質,資助、開展熱帶雨林保護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西雙版納熱帶雨林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Xishuangbanna Tropic Rain Forest Conserv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XTC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組織和個人為熱帶雨林保護自願捐贈的基金,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雲南省內。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始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林、保護環境、造福後代”。所募資金和物資,用於表彰和獎勵在熱帶雨林保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資助和開展與熱帶雨林保護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和項目,致力於保護西雙版納熱帶雨林保護與修復,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人民幣,由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注資。
第五條 基金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雲南省林業廳,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為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嘎蘭北路3號(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促進熱帶雨林保護的募捐活動,接受熱心熱帶雨林保護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增加本基金會基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行和投資活動。
(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升社區公眾的保護參與意識,對在熱帶雨林保護、修複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四)資助開展熱帶雨林保護髮展的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學術交流活動及項目。
(五)開展促進熱帶雨林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六)資助和開展與熱帶雨林保護、科學利用有關的試驗示範項目活動。
(七)支持少數民族生態保護文化的發掘與傳承活動。
(八)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成立理事會,基金會理事會由17~25名理事組成;基金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均在理事中推選產生。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屆滿按章程規定進行換屆選舉,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職數視事業發展和資金募捐情況可適當增補。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熱帶雨林保護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基金會的工作,志願為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本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有較好的業績,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深入紮實,有敬業精神。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報基金會發起單位審查確任;
(二)第二屆理事會及以後各屆理事會的換屆選舉由業務主管部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體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在會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託起草人做出說明。
(三)換屆選舉時行使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四)有權調閱基金會的有關檔案,詢查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五)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宗旨和開展工作活動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非營利性組織的法律規定。
(六)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的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其理事會的利益。
(七)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積極提出相關建議和意見。
(八)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九)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秘書處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四)審議通過年度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投資計畫。
(五)審議年度計畫,預算及決算執行情況。
(六)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則理事會會議必須按提議召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這類會議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由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提議代表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四)章程規定的重要募捐、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凡經理事會形成決議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交與會理事審閱、簽名。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均應當承擔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持反對意見且記錄在案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記要應當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3-5名,監事會主席1名。監事會主席從監事中產生。監事與監事會主席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工資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按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當中選舉產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若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核由秘書長提交理事會討論的年度重大活動計畫;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理事長處理基金會各項重大工作,主持開展好分管工作。在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時,代理理事長主持會議行使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交基金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並對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議;
(二)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向理事會提出基金會年度重大活動計畫建議;
(四)組織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經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經理事會決定;
(八)擬定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經理事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九)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的合理性。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和保值增值。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督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執行情況。
(十一)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應任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組等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應任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三)基本金存款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計畫。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定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公益活動使用範圍財產,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以熱帶雨林保護為主要目的項目:
(一)熱帶雨林生物多樣性和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的確定和保護示範;
(二)珍稀物種資源及其棲息地保護項目;
(三)有關西雙版納民族傳統文化的保存、傳承和弘揚保護項目;
(四)熱帶雨林保護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五)學術研討和交流學習;
(六)熱帶雨林保護與科學合理利用試驗示範和科研成果推廣;
(七)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八)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在州外或國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和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有捐贈協定的資金將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使用,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若基金會有違約違規行為,捐贈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定,並追究受助人或單位損失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基金會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已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的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捐贈給具有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基金會。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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